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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应坚持“五个结合”

山东法制报 2019-06-21 19:00 大字

完善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是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司法事业长远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各地法院在完善法官考核评价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同时,对于如何考评法官仍存在一些不同认识,现有的考核评价机制仍有不少亟待改进之处,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仍然需要一个过程。在探索完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应坚持一级模式与两级模式相结合。一级考核模式一般是考评委员会直接考评员额法官。两级考核模式一般是各业务庭考评员额法官,考评委员会再根据业务庭考核情况对员额法官进行考评。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一级考核模式的优势在于减少考评等级,尤其是借助管理软件直接调取数据,更客观高效,弊端在于考评委员会对每一名员额法官的具体工作情况很难完全掌握,由于审判类别不同和随机分案,不同法官办理案件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也各不相同;两级考核模式的优点在于更能反映不同员额法官的特点和实际工作情况,弊端在于增加了考核层级,业务庭为了追求本庭法官好的考核成绩,考评结果也未必完全客观。鉴于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可以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坚持以一级考核模式为主,该模式不仅更客观高效,也更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另一方面,坚持以两级考核模式为辅,对于特殊情形案件如何折抵等具体情况,可由业务庭或同一类型一并考核的审判团队共同确定,报考评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以保证考核的客观高效、科学公正。

二是应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法官业绩考评机制的审判业绩一般由数量指标与质效指标共同构成,数量指标一般包括收结案数等,质效指标一般包括上诉率、服判息诉率、案件发改率等,前者属于定量考核,后者属于定性考核。应当说,两种考核对于评价法官都很重要,但两者的关系如何处理也影响着考核的实际效果。很多法院现有的考核办法,一般是两者分别考核,然后分值简单相加。这样的考核方式难以避免有的法官为了好的考核结果,选择性地片面追求办案数量,或片面追求办案质效。例如,有的法官办案数量较少,但案件质效都很好,总体考核分值可能比办案较多的法官更高,这样的考核导向与当前案多人少的形势是不相符合的。为了避免“ 洗碗效应”,鼓励法官既办好案又多办案、快办案,可以将两者关系进行适度调整,探索实行“以办案数量为基础加权绩效考评”的方式,即按照常规的定量考核加定性考核得出初步考核成绩后,与办案数量相乘,得出一个数值,作为对法官进行评价及兑现绩效考评奖金的依据。

三是应坚持审判业绩与综合审判业绩相结合。现有的法官业绩考评一般都是以审判业绩为主,包含综合审判业绩,如理论调研、案例研究等。这些对考核法官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法院审理案件虽然与工厂生产产品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法官毕竟不是车间工人或者法律机器,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应当鼓励法官加强学习,提升理论素养,注重总结审判经验和有指导价值的裁判要旨,努力做“全科法官”和审判业务专家。虽然各法院普遍将审判业绩和综合审判业绩都纳入考核,但在整个考核体系中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却存在不同做法,有的将综合审判成果折抵办案件数,有的赋予综合审判成果一定分值权重,有的进行奖励,有的既折抵办案件数或赋予一定分值权重又进行奖励。实际上,综合审判成果折抵办案件数很难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在折抵案件或占有一定分值之后再进行奖励,也有对同一考核对象进行反复评价的嫌疑。相对而言,综合审判业绩在考核中占一定分值或者单独进行绩效奖励较为可取,但比例不宜过高,以占3% 左右,不超过 5% 为宜。

四是应坚持年度评价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纵观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基本都有对法官进行考评的机制,但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官业绩考评与我国法院的法官业绩考评在价值追求上有很大差异,它们的考核评价多是围绕法官能力展开,目的主要在于为法官能力提升提供帮助,而非简单的总结和督促。这给我们很大启发,法官业绩考核一般以年度为区间,但考核机制不应只局限于年度,应当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真正发挥考核机制更深层次的作用。为此,一方面应使考核指标设置和构成更加符合司法规律,不能仅满足于外观好看、短期好用,而应真正有利于引导法官提升能力素质,促进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应运用好考核结果,法官业绩考核绝不仅仅是为分配绩效奖金提供依据,更是一次审判工作的对照检查。作为法官个人,应当以考核结果为参照,认真总结年度工作,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下一步审判工作中努力改进完善;作为法院,针对法官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并通过完善考核指标、加强教育培训等措施促进法官司法能力水平不断提升。

五是应坚持整体稳定与适度灵活相结合。《尚书》云:“政贵有恒,辞尚体要,不惟好异。”法官业绩考评机制作为审判工作乃至整个法院工作的“指挥棒”,不宜经常进行大幅度修改变动,否则法官将会无所适从,应当保持整体的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审判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当然,在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初期,对法官业绩考评机制进行修改完善是难免的,这本身就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但应当加强对完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的研究论证和沙盘推演,使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避免频繁调整给审判工作带来波动。与此同时,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也在时刻发生变化,应当允许在整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对具体考核指标等作出相应适度调整,以更好地发挥考核机制的作用。林建森刘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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