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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期”女工的特殊保护非无边界

安徽法制报 2019-06-18 10:36 大字

编辑同志:王某怀孕后因身体不好,经常请病假。后来公司发现王某提交的病假条存在连号情况,经调查认定病假条是虚假的。公司认为骗取病假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遂解雇了王某。请问该公司解雇王某合法吗? 读者:朱林

朱林读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单位过错性解雇的六种情形,其中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单位对劳动者的非过错性解雇的三种情形和经济性裁员的四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只是规定对于“三期”女工,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雇。可见法律对于“三期”女工的特殊保护并非毫无边界限制,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就不再受解雇特殊性保护,单位有权解雇。王某存在虚假病假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雇她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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