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载他人出事故 如何担责
□王利平
有车一族经常会好意载乘朋友,然而当好意载乘遭遇事故时,责任该如何承担呢?近日,法院对一起案例作出判决:有过错的驾驶人按责任比例担责。
案情: 岁的耿某和郭某是老乡,23 又是大学同学,去年8月下旬开学前的一天,两人相约一起回校。当晚耿某驾驶着母亲赵某的小轿车载着同学郭某,从老家出发。约22时左右,耿某在一高速服务区入口附近,突然对车辆失去了控制,车前部猛烈撞在高速公路右侧的护栏上,随后又急速向左侧翻,造成耿某、郭某受伤。
案发后,郭某被迅速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81天后,遗留四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经司法鉴定,郭某构成一级伤残。事发后,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耿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耿某负全责,郭某无责。
诉讼:原本是好意载乘同学,却不料出了如此事故。事发后,耿某、郭某因协商赔偿无果,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耿某、车辆所有人耿某的母亲赵某、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87万余元。
庭审中,耿某认为事故发生时郭某没有系安全带具有一定过错,因和郭某关系较好,自己也是好意、无偿载乘郭某,因而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耿某的母亲赵某认为自己作为车辆所有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担责。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等,但事故发生时郭某属于车上人员,不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仅能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郭某是在乘坐耿某所驾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了人身伤害,郭某系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亦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经审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故郭某的各项合理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按相应责任比例赔偿,不足部分,由耿某按相应责任比例赔偿。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负全责,耿某对责任认定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责任认定有不当,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郭某存在过错。因此耿某主张其与郭某构成好意同乘,应减轻其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有过错的驾驶员对好意同乘者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乘车人是无偿乘车而不负赔偿责任。综上,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万元,耿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237万余元。
郭某要求事故车辆所有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驳回。
法官说法
在本起案件中为何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乘车人却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的郭某是乘车人,不是第三者。在机动车三者险中,原则上把肇事车辆看成“第二者”,其将被保险人、雇佣的司机、车上的人员、财产等都包括在内,除此之外的人和物才是“第三者”理赔的范围。故郭某未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好意搭乘他人不是免责理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好意载乘他人,如何预防法律风险呢?对好意载乘他人的驾驶员来说,应尽到谨慎、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确保被搭乘人员安全。对作为搭乘人的乘客来说,一定要对驾驶人的驾龄、驾驶能力等有一定的了解,注意安全,有可能的话,最好在自身能力范围内为自己购买一定的人身意外保险,以保障安全。
新闻推荐
东进形成文化产业园 北上组建文教新区 西扩布局田园综合体 台儿庄棚改拓展城市发展空间
●规划面积18平方公里,每年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等展会,形成了内容丰富的会展博览产业。●划总占地面积约17平方公里,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