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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何时休

新安晚报 2019-06-18 09:55 大字

□张海英

6月13日,深圳市一小区玻璃窗忽然坠落,砸伤一名正在街上行走的5岁男童庄某。16日早上,记者从庄某舅舅处获悉,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坠窗事故的小区物业管理处随后回应称,已同涉事业主、租户共同垫付了庄某的全部医疗费用8万余元。物业经理称,已对小区内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窗户进行了维修更换。警方表示,该事件系一起意外事故。后续家属、物业、业主、租户间民事纠纷部分,将由街道办牵头组织调解。(6月17日《北京青年报》)

高空坠物事件已经多次发生,有的事件是人为高空抛物,有的则是楼上东西意外坠落;有的高空坠物没有造成损失,而有的则伤人害命。此次深圳发生的小区坠窗砸伤男童事件,显然属于后者。受伤男童的离世让人感到惋惜和伤感。

这一事件最终如何处置还有待观察。就目前呈现的信息来看,大概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涉事房屋的房东、租户以及物业公司很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来赔偿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经济损失。但赔偿再多的钱也无法挽回男童的生命,所以,如何避免高空坠物成为“杀手”,是需要迫切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就高空坠物而言,要想避免悲剧发生,需要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物业公司、开发商等多方面共同尽责。

比如房屋所有人要定期检查窗户、阳台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是否牢固,若发现松动、脱落等迹象,应该及时进行维修。如果房屋用于出租,则要在房屋出租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己和租户在检查、维修相关设施方面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租户,则应该尽到使用人的相关责任。

从物业公司的角度来说,应该定期提醒业主或者租户检查窗户、阳台、空调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保修,后者应该按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进行保修,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如果已售房屋由开发商自己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则应该及时检查维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只有开发商严格依规依约履行责任,才能防止高空意外坠物。

据了解,当事小区在短短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高空坠物,或许与小区房屋质量、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责任有关,期待有关方面深入调查,明确各方责任。

笔者还要指出的是,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多次发生,还与不少小区的规划设计不合理有关。如果每栋楼下的区域都设计为绿化带等行人不易踏足的空间,高空坠物伤人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但是由于城市土地越来越金贵,很多开发商在规划设计时,不会出于安全考虑设计绿化带,商品房楼下就是马路,就有不少行人,容易被砸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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