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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就有儿童福利院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06-14 10:36 大字

宋朝实行 “慈幼恤孤”的政策,官府十分重视保护儿童,采取多种措施救助、保护儿童。从贫穷家庭孕妇的妊娠、新生儿的出生,到荒歉年间儿童的遗弃,都规定了明确的救助和保护措施,而且宋朝成立了官办儿童救助机构。

其一,颁布法律严禁杀子、溺婴行为。北宋规定:故意杀害子孙者,判两年徒刑。 《宋史·宁宗本纪》卷三十八记载:1205年,宋宁宗再次下达严禁民间杀子的命令,仍然命令地方政府每月发给钱粮收养弃儿(辛未,申严民间生子弃杀之禁,仍令有司月给钱米收养)。按南宋政府“胎养令”的精神,凡城乡贫困家庭,在妻子怀孕5个月的时候,可以到所在州县政府登记,申请政府救济。政府的救济包括:免除孕妇丈夫一年的徭役,犹如“陪产假”;减免生产家庭的丁税钱,即减税;以及发放生育补贴,一般是4000文钱(相当于现在4000元)。

其二,政府成立专门的婴幼儿救助机构以救助弃婴。北宋年间,一些家庭因为赋税沉重,生活艰难,民间生子不养的现象十分严重。如浙江湖州地区的老百姓家庭,通常只要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再生的小孩便溺死或者丢弃。为了破除这种陋俗,广大慈善人员建议政府拯救弃婴,为此,宋朝建立了专门的收养机构。 摘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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