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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建立用户“黑名单”体系于法无据

南国早报 2019-06-13 16:18 大字

新锐观察

□河南史洪举

针对“女快递员跪求原谅却遭‘恶意投诉’”一事,中国快递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孙康6月12日表示,快递企业不仅要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从业人员的基本权益。中国快递协会目前正在研究建立不良用户“黑名单”制度。(据中国新闻网6月12日报道)

圆通快递员跪求客户原谅一事被媒体曝光后,很多人呼吁善待普通劳动者,摒弃恶意投诉,甚至不乏出现建立用户“黑名单”的建议。对此,理当认识到,消费者的恶意投诉行为固然应受到谴责乃至制裁,但作为经营者,无论是单一的快递企业亦或快递业协会,均无权擅自建立用户“黑名单”制度,否则就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嫌疑。

一个不容否认的常识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宜武断地限制权利,确有必要的话,也应经过充分论证后出台相应的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规范文件。此乃限制权力滥用,避免权利遭遇肆意侵犯的应有之义。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当前的“黑名单”体系均是由司法、执法机关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所建立的。这些部门拥有调处纠纷、打击违法行为的职能,由其建立并操作“黑名单”体系并无不当。而中国快递协会是主要由快递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其职能之一是协调会员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维护行业信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简而言之,该协会主要为快递企业服务,由其牵头建立用户“黑名单”显然有违中立和谦抑原则,极其不妥。

特别是,“黑名单”关乎公民的名誉权和自主选择权,只能由司法、执法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执行和操作,其他机关无权染指。如果放任快递协会建立用户“黑名单”,等于赋予了其制裁、对抗小而散的消费者的大棒。主张权利的消费者必然因害怕报复而有所忌惮,这岂不是让本就弱势的消费者在乱象频出的快递企业面前只能忍气吞声。

要知道,相对于消费者的恶意投诉,延误投递、私拆快递等侵犯消费者权益乱象更为突出,更应强力整治。即便对于偶发的恶意投诉,也可通过建立一套透明、完善、公平的处理机制来应对。而非以此为由,假借信用惩戒之名,用“黑名单”体系来抵制、对抗消费者,盘剥本就孱弱的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理当予以警惕,避免消费者权益一再被削弱、蚕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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