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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是否能被辞退?

广西工人报 2019-06-12 01:00 大字

读者李女士问:

我朋友于今年3月中旬入职某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签订合同当天,公司人事部门向我朋友交代了公司纪律要求,告知我朋友该公司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该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非法定事由累计迟到超过3次,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5月20日,该公司向我朋友发出了《试用期员工辞退通知》,由于我朋友无故迟到5次,不符合转正条件。而我朋友告知公司,自己已经怀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我朋友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坚持解除合同。我朋友想咨询,作为孕妇,在试用期是否能被辞退?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在明知公司规定的情况下,违反了公司试用期录用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受第42条限制。我们建议李某,若对公司辞退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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