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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立法技术性平衡尤为重要

济南时报 2019-06-06 14:13 大字

近日,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召开,会议提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工作。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今年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拟将行政拘留年龄从十六周岁降至十四周岁。”对于这条规定的修改,专家们的看法并不一致。(6月5日《新京报》)

前段时间,几起标志性的低龄犯罪、未成人犯罪案件,一度引发了轩然大波,乃至直接促成了舆论关于“降低刑责年龄”的公共呼吁。而时至今日,并未有这方面的立法新动向放出,倒是“治安处罚草案拟将行拘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的消息,颇有“曲线呼应”公众诉求的意味。当然了,“行拘年龄”和“刑责年龄”纯属两个概念,“行拘”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手段,最长时限也就是15天。对此进行调整,所面临的压力、所产生的影响,都相对有限且可控。

有必要说明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也就是说,就算刑拘年龄降到了14岁,“到龄”的熊孩子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时也不一定就被行拘。做出这一安排,无疑还是为了体现宽严相济、教育与挽救相结合的原则。这与一些人所理解的,“熊孩子”违法必行拘是有区别的。

“行拘年龄拟从16岁降至14岁”,之于此,网络反馈可谓一片叫好之声;可是,倘若补充上涉未成年人案件“很大部分行拘不予执行”的大背景,不少人或许又会大失所望吧。事实上,降低行拘年龄下限,所产生的威慑远没有想象中那么大,其更多只是针对少数恶劣情形,赋予执法机关更多的操作空间而已——纾解社会情绪、回应“重典治乱”的民众期待是一方面,而延续“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主线则是另一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就此做出了技巧性的平衡。

其实,过早、过多地对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其效果远不若许多人所想当然的那般“理想”,甚至反倒会适得其反。首先,行拘注定会留下案底,“进去过”之后很可能被交叉感染,而“出来后”又极易被歧视、被排斥,这种种情形都可能激化“熊孩子”的反社会人格与攻击性;再者说,行政拘留本身缺乏针对性且期限短,更多还是着眼于惩罚而非教育,其通常都不能矫正未成年人原本的心理行为偏差……行拘“熊孩子”,快慰归快慰,也得对后果进行理性评估才是。

许多司法专业人士,都对刑拘年龄降至14岁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但实际上,相关修订案有关“免除执行”的种种预设安排,已在很大程度上对冲了风险。一个尤其需要厘清的前提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形,终究与触犯刑法不可同日而语。对于犯错的未成年人,还是应该以制度化的管束和帮教,来进行感化挽救。而实践一再证明,后续跟踪教育挽救机制,正是目前很多地方所缺少的,但也是防止再犯效果最好的。 (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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