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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仍需担责

柳州晚报 2019-06-06 01:04 大字

2018年一天深夜正下着倾盆大雨,阿仕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一路口附近路段时,碰撞碾压路边行人阿冯,造成阿冯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阿仕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疲劳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致使其车碰撞碾压路边行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阿冯的家属向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保险公司则表示,阿仕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阿冯的家属想了解,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交强险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切实有效的救济,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应更多倾向于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因此,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当然,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偿。

【法理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李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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