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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警惕高发领域非法集资活动

淄博晚报 2019-05-29 06:07 大字

近几年来,非法集资呈高发态势,风险高发领域、集资手段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并呈现不同特点。广大社会公众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呈现“下乡进村”趋势,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无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员吸收为合作社成员;二是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出具“存折”、“存单”,欺骗误导农村群众;三是有的合作社雇佣农村地区原有业务“代办员”,将农民拟存入银行的资金存入合作社。

三、P2P网络借贷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四、消费返利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2016年以来,随着对投融资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非法集资“改头换面”,以消费返现、销售加盟、积分返利等方式实施吸收资金行为增多。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部分网上购物平台打着“你消费、我买单”、“消费变投资”等旗号,线上线下结合,层层发展会员,高价出售商品,拉长期限高额返还现金;二是有的网上购物平台为吸引加盟商或会员快速缴纳资金,发动加盟商或会员“做空单”,虚构交易行为,直接上缴加盟佣金或消费金额追求返利。此类行为兼具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特征,由于定性困难,此领域风险扩散较快。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社会公众:不要轻信“保本高收益”、“低投入高收益”的忽悠,不要轻信售后“返租”、“返利、“返本”的噱头,不要“借债投资”;政府依法保护的是投资者合法权益,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参与非法集资责任自负、风险自担,政府不会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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