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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通报一项专题调研情况 不诚信诉讼呈区域性、主体性集中多发特点

安徽工人日报 2019-05-25 01:36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伟杰)5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该院就涉不诚信诉讼现象进行的专题调研情况。调研发现,不诚信诉讼标的额普遍较大,呈区域性、主体性集中多发等特点。

据北京二中院立案庭副庭长许英介绍,不诚信诉讼立、审、执阶段形式多样。立案阶段表现为主体资格或委托代理手续造假、隐瞒仲裁协议或协议管辖约定等,其目的是为了规避管辖、成功立案。审判阶段主要有原被告虚构债务“手拉手”调解、提供被告虚假地址以促成缺席审判或当事人隐匿、伪造证据,此外,滥用管辖权异议、申请非必要评估鉴定也是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主要方式。执行阶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通过离婚、移转不动产登记等各种途径隐匿和转移财产,弱化履行能力,或通过假意执行和解等拖延执行时间等。

在北京二中院处理过的涉不诚信诉讼案件中,涉及虚假调解、伪造证据的案件标的额为几百万元到上亿元不等,标的额普遍较大。

此外,不诚信诉讼在某一时间段内围绕某一特定区域或某一当事人集中发生,是该类案件的较常见现象。如涉区域性拆迁案件中,大量拆迁区域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等诉讼,此类诉讼中当事人家庭成员间没有实质争议,仅希望通过判决得以分户,从而多得拆迁补偿款。又如:某一当事人债务状况恶化时,法院通常会收到与之有关的大量诉讼,其中可能会有部分案件为双方恶意串通,以帮助债务人转移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不诚信当事人多为有备而来,尤其在恶意串通情形下,法院发现虚假诉讼存在一定困难,即使发现也有一定滞后性,且当事人获得的利益远高于被发现后受到的惩罚。因此,部分当事人受“低风险,高回报”的驱使,铤而走险。

为此,法院提醒“莫存侥幸心理”。民事诉讼法规定,伪造、毁灭证据,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伴随司法公开力度的加大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不诚信诉讼除可能造成金钱损失和自由丧失外,还可能会在诚信记录上留下污点,影响日后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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