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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盗窃犯罪的初探 以“彩虹分局破获2·26盗窃案”为例

咸阳日报 2019-05-24 08:48 大字

冯耀华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环境污染与吸毒犯罪,被称为“世界三大公害”。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人数增多,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危害。本文以彩虹分局2·26盗窃案为视角,分析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现状及特征,明确未成年人盗窃犯罪的危害性,提出相应的法律防治措施,以期为减少未成年人盗窃犯罪事件作出贡献。

关键词:未成年盗窃犯罪法律防治

盗窃犯罪是财产型犯罪。当前,由于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体系并不完善,盗窃犯罪始终占未成年人各类犯罪之首,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与重视。未成年人处于儿童向成年人过渡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有着非常大的危害性,包括对社会的危害及对自身的危害。未成年人将是我们国家的未来,教育好未成年人成了当务之急。因此,就必须要求司法机构赏罚分明,公正无私。

一、案件简介

市公安局彩虹分局接报,2019年2月26日凌晨发生一起恶性盗窃车辆案。

经刑警大队查明,当天凌晨1时20分3名嫌疑人驾驶被盗车辆黑色蒙迪欧撞开彩虹二路C80汽车修理厂卷闸门盗走白色本田思域车辆。经侦查3名嫌疑人均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用同样熟练的犯罪手段常年跨省连续多次作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法律所规定的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即便是罪行查证属实但因是盗窃罪不在八种罪行之中,仍然可以依法享受“宽待”。正因如此,受害者们担心,这些手段熟练的未成年人作案团伙被法律规定不予刑事处罚,得不到足够的惩戒,肯定会对社会再次造成伤害。

二、当前未成年人盗窃犯罪的特征

(一)由个人单独作案向集体共同作案转化。

前几年,未成年人盗窃案多为单独作案形式出现,而近几年趋向于共同作案为主,且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在具体案件中,共同盗窃作案形式骤增,对未成年人的相互感染力增大。共同犯罪成员依仗着人多势众、互相壮胆、有人提议、一哄而起,一旦参与共同作案,就难以自拔,越陷越深。其改造难度也大大超过单独作案的未成年犯且反复性强。

(二)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变强。

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青少年接触和认识社会的途径逐渐多元化,有些心术不正的未成年人趁机钻法律的空子。毕竟,现在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法还不十分完善,且盗窃罪是按情节严重与否来定罪的。彩虹2·26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未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其中一位嫌疑人(15周岁10个月)还信誓旦旦地说自己再干2个月就“退休”。

(三)盗窃犯罪的手段由较隐蔽转化为明目张胆。

未成年团伙盗窃较之其他犯罪不易被发现,犯罪成功率较高,无须较高的技能或智能,只需在没有人的情况下实施。彩虹2·26盗窃案件,监控里的犯罪嫌疑人凌晨中并没有偷偷摸摸,而是群体人员明目张胆偷车。

(四)犯罪嫌疑人既可怜又可恨。盗窃案件当事人年龄大多在11周岁至未满16周岁,多是留守儿童和离异家庭的孩子,过早辍学、心智上不成熟、意志力不坚定、讲究哥们义气、无所事事,容易受到外界的刺激冲动,也容易被其他不怀好意的人利用,多数犯罪前没有进行预谋,且不计后果,聚集在一起易形成团伙犯罪。

三、防范未成年人盗窃犯罪的初步构想

(一)加强家庭教育,发挥家庭防控功能。

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不少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家长作为监护人,要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能明辨是非善恶,正确面对处理失败与挫折,激发孩子对生活的热爱和对学习的兴趣。尤其是留守儿童的父母,必须加强沟通交流,全面了解孩子的所思所想。

(二)加强学校教育,发挥社会控制机能。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第二个家,学校的教育教诲,对于未成年人科学文化知识的积累、品德的养成与人格的塑造有着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尤其中小学阶段是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的关键。学校要进一步强化素质教育,提升学生思想道德修养,规范约束个人日常行为。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注重赏识教育和情商培养,增强教书育人能力。在学校坚持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使中小学学生从小养成相信法律、遇事找法、自觉用法的行为习惯。

(三)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于1991年制定实施并在2006年和2012年历经两次修订,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新问题也同时出现,暴露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身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突出问题。可以说,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

(四)加强专门学校、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建设。

我国《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适用政府收容教养和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的内容。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在劳教制度废止之后收容教养也已很少适用。

考虑到当前我国有相当部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事实上处于脱管状态。在“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之间,关键是要完善收容教养、专门教育等替代刑罚的保安处分措施。建好一所专门学校胜过建立十所监狱。尽早在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统一、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配置以独立、明确的权力和职责,建立起以行政保护为主导,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相互衔接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努力解决校园暴力等一系列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问题。(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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