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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不适用婚姻收养等身份法律关系

安徽法制报 2019-05-21 10:36 大字

编辑同志:我与朱某恋爱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朱某支付10万元彩礼作为定金;我保证在六个月内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如果违反,则必须向朱某双倍返还20万元彩礼。事后朱某交付了彩礼。日前我与朱某分手,朱某表示同意,但要我双倍返还彩礼。请问我能否拒绝? 读者:古小琴

古小琴读者:彩礼的返还不适用定金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应当返还的彩礼在10万元范围内。依法定金罚则适用平等主体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故你与朱某的《协议书》不能成为朱某要求双倍返还彩礼的依据。

本组信箱由廖春梅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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