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间“文明剪刀差”需要规则守护
□张玉胜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对《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进行修订,同时,制订《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并于5月15日起发布实施。意见规定,逃费、占座、列车上进食、推销营销、大声播放视频音乐等不文明乘车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5月15日《北京日报》)
与曾经规定“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等6项条款的旧版《乘客守则》相比,新修订的《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增加了不少近年来新出现的不文明现象,比如逃费、占座、列车上进食、推销营销、大声播放视频音乐等,并将这些不文明乘车行为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这显然是对轨道交通秩序的与时俱进管理举措,对矫正陋习、倡树文明出行和构建社会信用等,不无积极正面的引领效应。
轨道交通是人们日常出行经常乘坐的运输工具,也是彰显人文素养、体现城市品位、展示地方形象的重要窗口和观瞻平台。不能把乘车出行只看作是个人私事和生活小事,任何不文明乘车行为,受影响的不只是行为人个体,还有车厢“小社会”的众多同行者,事关公共空间是否和谐、安定、洁净和有序。而由车厢饮食导致的异味弥漫、由霸座引发的乘客纠纷、由大声播放造成的噪音污染等,显然都不同程度地侵扰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既有节奏。
公共空间“文明剪刀差”需要规则守护。作为公共场所而非私密空间,轨道交通的车厢环境和公序良俗,事关每个人的出行感受和城市观瞻,其秩序维护自然也是人人有责、责无旁贷。对不文明乘车行为说“不”,体现了社会民众的人心所向和城市管理的势在必行。不文明乘车既是有悖公德、有违私德的不雅之举,也实际构成了对他人正常生活和正当权益的不法侵害。从“遵纪守法是最大诚信”的常识角度解读,将不文明乘车行为纳入个人信用不良信息记录顺理成章、无可厚非。
此次修订的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新规,几乎囊括了所有能够列举到的不文明举动,使新规的操作性有了明确清晰的是非边界,更体现了“先礼后兵”和“教育惩戒并举”的人性化处置原则。比如,将治理措施明确为包括劝阻及制止、拒绝提供乘车服务、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等在内的处置程序。
新规有两个突出亮点值得关注:一是明白处置。自然人认为个人信用不良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市交通执法部门申请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复核,市交通执法部门将进行核查并做出处理。这显然是对被处置者知情权和话语权的充分尊重,彰显出对违规处置信息的公开透明。
二是留有“出路”。新规规定,因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行为人,可以通过主动参加轨道交通志愿服务进行不良信息修复。这既是给被处置者留有“立功赎罪”和改过自新的补救机会,也实际上体现出对公民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动态管理。这种留有“出路”的信用惩戒,契合惩恶扬善、治病救人的处罚原则,有助于激发民众远离不文明乘车、矫正出行陋习的自觉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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