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在线旅游刻不容缓
张国栋
“五一”旅游消费旺季结束后,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用户维权案例库显示,在线旅游(OTA)成为消费投诉的“重灾区”,订票、出行、酒店住宿、旅游景点消费等环节都有诸多猫腻。问题集中表现为收取高额退票费、订单无法消费、下单后难预约、退改签遭拒、货不对板、特价商品拒绝退款等。(5月14日《法制日报》)
其实,在线旅游成为消费投诉“重灾区”并不是新鲜事,而是老问题。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多的游客在出行前会选择通过网站搜集旅游信息,在线预订机票、酒店、门票等,旅行结束后在网站论坛点评旅行经历。
消费者的旅游消费行为变化本应是双赢,既推动了“在线旅游”行业的发展,也让出游更便捷。但现实并不尽然。一方面,在线旅游属于新兴行业,目前仍然缺乏成熟经验,再加上在线旅游消费过程点多、线长、面广,涉及线上、线下多个环节,无论是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还是企业自身的内部管理,客观上都存在一定难度。
另一方面,虽然早在2014年《旅行社产品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和服务要求》、《旅行社服务网点服务要求》等5项旅游业行业标准开始实施,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首次做出规范。但“规范”或“要求”缺乏必要的刚性约束和可操作,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为自己维权。
在线旅游不能乱象丛生,相关部门应对症下药,用法治化思维和手段进一步规范在线旅游。首先,应在《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化、可操作的规范,对在线旅游业加强监管。其次,加快制定在线旅游业的服务质量标准等行业标准,既方便有关部门具体监管,也方便在线旅游平台企业在服务过程中进行自我参照。另外,在线旅游公司应加强自律,明示各项收费理由和收费标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则应养成在出行前签订旅游合同的习惯,签订合同时不仅要警惕低价诱惑陷阱,拒绝“霸王条款”,还要明确旅程详细安排,看清押金退还条件等,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总之,在旅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旅游业地位全方位提升、综合贡献率显著提高的当下,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必须重视法治的力量,建立合乎自身发展规律的法治环境。其中,在线旅游企业更应依法经营,保障在线信息真实安全,规范旅游电子合同,优化服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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