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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遗嘱:房产给“小三”法院判决:房产归原配

青岛早报 2019-05-13 06:06 大字

来自宁海的陈师傅有妻有儿,但彼此感情淡薄。从10多年前,他就一直和第三者同居过日子。去年因病去世前,他留下了一份遗嘱,要把名下的房产留给第三者。为了这套房子,第三者拿着遗嘱,和陈师傅的老婆、儿子对簿公堂。最终浙江省海宁市法院判决男子将房产留给第三者有违公序良俗,判决遗嘱无效,但第三者得到4万元补偿。

今年44岁的林女士是宁海人,与有妻儿的陈师傅同居11年,后陈师傅突患重病去世。陈师傅去世后,林女士拿出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遗嘱中写到,陈师傅名下的一幢三层楼房在其过世后归林女士所有。林女士拿着这份遗嘱向陈师傅的原配李某及其儿子要求取得遗赠房屋,陈师傅的儿子小陈坚决不同意。为此,林女士将李某和小陈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陈师傅所有的房屋份额,即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价值80万元。

庭审中,陈师傅儿子小陈称,林女士在陈师傅病危期间,叫陈师傅立遗嘱,将陈师傅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应属被告的合法财产全部遗赠给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并认为陈师傅订立遗嘱时已病重,该遗嘱并非陈师傅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陈师傅生前有配偶而与林女士长期非法同居,临终前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林女士,有违公序良俗。因此,陈师傅订立的遗嘱,不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遗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陈师傅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但遗嘱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考虑到陈师傅病重期间,林女士较长时间照顾和护理,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陈师傅的房产归其妻及子女所有,被告给付林女士4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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