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奔腾夫债妻偿案二审开庭 此前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判妻担责;最高法新司法解释已施行,二审结果受关注
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和建银文化基金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后未能履约,且李明去世,建银文化基金公司要求李明妻子金燕承担2亿元股权回购债务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判金燕败诉,金燕上诉。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补充修正了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内容。这一解释使不少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引发关注,小马奔腾案便是其中之一。5月7日下午,该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不公开审理,庭审焦点始终集中在投资协议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的问题上。
事件回顾
一审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公开资料显示,小马奔腾成立于2009年,曾打造《无人区》《黄金大劫案》等影片。
2011年3月,小马奔腾一轮融资吸引了超过40家机构参与竞投。当月,小马奔腾与建银文化基金等十几家机构分别签订了《增资及转股协议》。根据建银文化基金公司介绍,其中该公司投资4.5亿元,小马奔腾实际控制人李明等与该公司的《补充协议》约定:若小马奔腾未能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合格上市,则投资机构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按约定的利率回购投资人持有的股权。
小马奔腾未能如期上市,股权回购条款因此被触发。在上述“对赌”协议到期后第二天,也就是2014年1月2日,李明去世,其遗孀金燕出任小马奔腾的董事长及总经理。
建银文化基金此后提请仲裁并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金燕在裁决书确定的2亿元范围内对股权回购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10月,北京市一中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认定李明所承担的支付股权回购款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决支持建银文化基金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金燕不服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1月,北京市高院正式受理该案。
二审焦点
投资协议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金燕在上诉状中提出,夫妻一方的经营活动与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不同概念,一审法院混淆了两类经营活动之下的债务类型,单纯强调夫妻共同生活涵盖经营活动,未顾及生产经营活动还应区分家庭共同经营和夫妻一方单独经营之不同,导致一审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一开始就偏离了法律的规定。
本案属于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的举债,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债务性质。一审法院已经查明,金燕自始至终未实际参与小马奔腾任何经营活动,并有自己独立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李明负债显然属于其单独从事的生产经营负债。
金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建银文化基金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陈浮律师认为该笔投资所引发的债务,应该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
陈律师称,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金燕对于李明基于股权回购义务产生的债务是知情和同意的;并且,能够证明债务用于了金燕与李明的共同生产经营和共同生活。
纵观李明和金燕的创业历程,二人在婚后一起成立了包括小马奔腾及小马欢腾在内的多家公司,金燕与李明夫妻二人一直对小马奔腾等多个公司共同经营和管理。李明对建银文化基金的负债正是产生于为了进一步发展、经营小马奔腾的投融资业务中,该负债正是用于了夫妻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夫妻共同经营的小马奔腾业务中。金燕作为共同经营者的一方称对投资协议和该笔债务不知情不符合常理,与在案证据也不相符。
此外,小马奔腾因引进建银文化基金等机构的高溢价投资,公司价值得到提升,作为原始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李明直接受益,李明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系其与金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原则上有一半的权益归属于金燕,所以金燕也是从中获益的,其主张的未从投资中获益脱离基本的事实。
律师观点
须从三方面考量是否属共同债务
2018年1月16日,在小马奔腾案二审期间,最高法发布并实施了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规定,即《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付鹏博律师表示,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目的是对非举债配偶的权益进行适当保护。该解释中,最显著的是举证责任的变化。根据第24条的规定,是否举债,要由非举债配偶提供证据,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往往因举证不力导致没有借债的配偶承担巨额债务。新的司法解释,将举证责任大部分“交给”了债权人。
付律师表示,新规给了审判者更大的空间,需要法院灵活掌握,根据证据查明三个关键问题:首先,考量夫妻关系的亲密程度,根据二人关系来判断一方是否应该对另一方的债务知情;其次,一方将举债用于公司经营发展时,另一方是否同意该行为,是否参与了公司举债后的经营发展活动;最后,需要考量一方的举债行为,是否让另一方在现实中获得了相关利益。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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