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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诈捐”现象 众筹平台应负连带法律责任

成都商报 2019-05-08 07:56 大字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莫开伟

大病众筹对于身患大病无钱医治的人群来说,具有一定的功效。其诞生之后确实帮助了不少困难群众重燃生命之火,由此深得广大民众的推崇和赞赏。然而,原本具有公益互助性的大病众筹却变了味,成了某些人的牟利工具,伤害了众筹慈善的整体公信力,其最大的危害在于今后可能会让那些真正需要救助的大病患者无法通过众筹获得善款。

据分析,这种现象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众筹平台募捐病人的资料真实性缺乏审核。据媒体披露,水滴筹、轻松筹、爱心筹等众筹平台对贫困与否不核实,轻松筹假资料也能通过;此外,现阶段大病众筹仍处于粗放阶段,平台自身能力建设不足,相关监管制度处于空白,仅有一部《慈善法》,对大病众筹行为没有明确法律规范。

为消弭社会大众的诟病,遏制少数人利用众人善心谋取私利的行为,建议应尽快制订并颁布大病众筹法律规范。用法律条文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将一切参与方纳入有效的法律监管范围,堵塞大病众筹的一切漏洞,让大病众筹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命稻草”。

对于大病众筹规范化主要有以下建议:一是让大病众筹仅限于经济困难或身患重病的贫困人士,经过相关机构或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并提供相应证明,控制大病众筹乱象源头。

二是建立大病众筹公开信息发布渠道,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积极合作,允许基础数据在有监管、有保障、政府可控的范围内,提供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从信息供给上缓解社会医疗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堵塞一切人为夸大病情、虚构病情的虚假信息的传播,让捐款者做出准确的捐款抉择。

三是众筹平台应肩负募捐人信息的审查重任,消除重收费轻监管的现象,建立大病众筹长效责任追究机制,让发生“诈捐”现象的众筹平台负连带法律责任,将严重违规的众筹平台淘汰出局。

四是建立专门的大病众筹监管机构,负责对众筹平台日常行为的监管,建立社会立体监督体系,将一切“诈捐”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加大对“诈捐”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广大爱心人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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