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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 遭遇翻脸咋办?

城市信报 2019-05-07 08:12 大字

借名买房 遭遇翻脸咋办?

除了盛雁律师经手的成功解决的借名买房的案例,盛律师还搜集了一些有关借名买房最终产生纠纷对簿公堂的案例,提醒市民小心借名买房存在的风险。

案例1借名买房,朋友却不给过户

2007年7月,王楠(化名)的单位集资建房,王楠当时资金比较困难,这时,他的朋友张帅(化名)得知了这个消息,与王楠协商双方达成口头的借名买房协议,约定由张帅出资以王楠之名购买该住房。2007年8月,张帅交付王楠购房款20.6万元,此后配套费、地下室款等均由张帅交给王楠,王楠再交给开发商。2008年12月,房屋交付使用,王楠领取房屋钥匙后交给张帅,张帅入住该房屋。此后,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煤气、取暖等费用均由张帅以王楠的名义交纳。

2012年7月,王楠自己向开发商交纳了维修基金和契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楠,并拒绝给张帅办理过户手续。协商不成,张帅起诉到了法院。王楠则以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是自己为由,要求确认顶名买房无效,并且表示愿意返还张帅购房款。但是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王楠的要求,最终法院判决该住房归张帅所有,判令王楠向张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介绍,虽然不动产的登记是权属的有力证明,但其并不是唯一的凭证,也不是不可变更的。在有其他证据且证明力大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时,就应以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在这起案例中,双方在购房之初自愿达成协议,由张帅出资购房,只是借用王楠的名义,双方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是有效的 。本案房屋的一切费用均由张帅实际出资交纳,房屋自2008年交付时亦是始终由张帅居住使用,可以看出,以上证据结合起来足能证明该房屋确为张帅购买,所以张帅应该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案例2借名者反悔,索要20万好处费

来自中国香港的欧先生在内地借名买房,出名人却突然“变卦”,不肯过户,还索要高额补偿,双方为了房子对簿公堂。

2012年6月,欧先生想购买一处房产用于自住,但是当时他手头的资金有限,无法一次性付清房款,而与开发商合作的贷款银行无法向香港人提供按揭贷款。在房产中介工作的内地人黄先生就主动提出,自己可以帮他申请按揭贷款,代为购买。于是,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了《协议书》,还到公证处办理了《全权买卖委托公证》。欧先生向黄先生支付了五千元人民币作为酬劳。

“买”房之后,欧先生一直居住在该房子中,每月偿还房贷,按期交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2017年,欧先生提出愿意提前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黄先生却拒不配合 ,还向欧先生索要20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欧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房产为其所有,并要求黄先生办理注销该房产的抵押登记,将房产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而后,欧先生向法院递交了支付首付款、偿还按揭贷款的银行凭证等文件作为证据。

经过法院查明,欧先生与黄先生在借名购房协议中约定:欧先生委托黄先生,并借用黄先生名义协助签署购房合同 、申请按揭贷款等事宜,由欧先生全额支付购买该物业的所有款项 、国家所有税项和房产的供楼款项等。此外,涉案房屋相关的购房合同 、房产证(复印件)、房款收据、契税凭据等所有付款凭据和证件均由欧先生持有,涉案房屋所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也均由欧先生实际承担 。涉案房屋虽登记在黄先生名下,但是实际出资人为欧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有义务配合欧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黄先生应当办理注销诉争房屋的抵押登记,并协助将房产过户登记到欧先生名下。一审判决后,被告黄先生不服,再次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妻子生病,女婿代办买房手续

马老汉、杨老太有一个儿子马小帅,2005年,马小帅与周娜登记结婚,婚后为了使双方生活更便利 ,马小帅和周娜的母亲郑含分别申请了两套限购房,并且顺利通过申购审核。后来,因为马小帅申请的两套限购房地址偏远,经过马老汉夫妇和马小帅、周娜的父母周永久、郑含协商,放弃了马小帅申购的两套限购房,保留以郑含名义申请的两套限购房,并且商定房子由马老汉夫妇出资,由郑含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房屋的合同签订、办理公积金等事宜,等到房屋满5年后,再将产权人变更到马老汉名下。

2012年6月,周娜的母亲郑含去世,而马小帅和周娜也因为感情不和,在2014年12月经过法院调解离婚了。之后,周娜通过公证,将原本登记在郑含名下的两套限购房过户到了周娜个人名下。这下马老汉夫妇不干了,儿子已经离婚了,买房子的钱是自己出的 ,怎么能过户给周娜呢?马老汉于是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周永久偿还马老汉夫妇支付的40万元。马老汉、杨老太还向法院提交了杨老太的中国工商银行的定期存单16张、借条5张、马小帅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的银行流水及购房票据8张。周娜的父亲周永久不同意马老汉的说法 ,称这两套房子是自己夫妻出钱购买的 ,还受到了周娜姐姐周茜的资助。当时是自己的妻子郑含病重,所以授权马小帅去代办相应购房手续,代办后的相关购房票据没有还给自己。周永久向法院提交了公证处公证的由郑含于2009年4月17日出具的《委托书》及周茜名下账号的银行流水。

马老汉、杨老太和周永久都主张自己是房子的实际出资者,马老汉、杨老太及周永久都有举证义务。但是根据马老汉、杨老太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确认马老汉、杨老太持有房子的购房款、契税、公共维修资金等购房票据原件,而且马小帅的相关账户的资金支出情况也和买房的的购房首付款支付、公积金贷款清偿情况相符,而周永久对此仅提交了周茜名下的账户明细,即便周茜名下的账户实际由周永久使用,也不足以证明周茜对该账户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因此,马老汉、杨老太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显然大于周永久提交的证据,故法院对马老汉、杨老太的主张予以采信,对周永久的主张不予采信,并根据马老汉、杨老太所提交的证据,认定马老汉、杨老太实际支付了购房款。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周永久向马老汉、杨老太返还人民币40万元,周永久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城市信报记者 项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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