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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买短乘长”,以契约守护秩序

新京报 2019-05-06 01:01 大字

■社论

全面解决“买短乘长”问题不仅仅要惩罚“买短乘长”的旅客,还应兼顾对受影响乘客权益的补偿或者保障。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则需要用契约精神认真考量。

“买短乘长”问题,铁路方面有解决方案了。据昨日新京报报道,中国铁路总公司回应称,铁路方面会根据客流情况,决定是否办理越站补票手续。如果旅客没有按规定补票强行越站乘车,到站后铁路方面将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如果列车已经超员,将不办理车上延长补票,如乘客执意越站乘车,到站后车站将根据铁路旅客规程,除补票外还将加收50%的票款。是否需加收50%的票款,由当值的列车工作人员判定。

铁路方面的表态无疑为解决“买短乘长”现象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不过,“买短乘长”往往发生在节假日等铁路客运高峰期,其影响的不仅仅是铁路的运力,还会导致那些原本购买了车票的乘客无法上车,原本安排的行程被打乱。所以,全面解决这一问题不仅仅要惩罚“买短乘长”的旅客,还应兼顾对受影响乘客权益的补偿或者保障。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则需要用契约精神认真考量。

首先,铁路方面对“买短乘长”旅客除补票外加收50%的票款,并非没有道理。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列车正常“补票”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火车已经超载、人满为患,正常“补票”无法进行,“买短乘长”的乘客还拒不下车,这就意味着强行占有“运力”,坐享运输“红利”,将会导致“不公平”地挤压甚至剥夺其他正常买到火车票乘客的乘坐权利。从“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看,这些在非常状态下获取的“冗余”权利,就需要以货币化的方式进行兑付。

而在此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加收50%的票款能否起到价格调节作用,并对受影响的乘客权益形成充分补偿。据中新网去年9月报道,广深港高铁对凡没有购买来港车票的乘客,擅自越站到达香港,除加收应补票价五成费用,更需再按《香港铁路附例》缴交1500港元或3000港元的附加费。显然香港的做法值得借鉴,高昂的附加费足以对违规者形成有力的约束。

那么,接下来要说的是,如果铁路方面额外加收了票款,只是进了自己的口袋,却不去补贴权益受损的乘客,恐怕道理上也说不过去。

显然,在“买短乘长”现象影响下,一部分正常购票却无法上车的乘客,其出行权益由此受损,也应该得到有力的法律救济。依据《合同法》规定,对于有错违约的一方,应当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从报道的情况看,铁路方面对于受害的乘客,只是简单地以“退票处理”对待,而这些乘客所蒙受的实际损失,并不只是票面的价值,所耽误的时间、精力等成本,更不在少数。既然对那些“买短乘长”拒不下车的乘客,铁路方面都能采取加收票价的非常措施,那么,对权益受损的乘客,在“赔偿损失”上施以更大的力度,才更加公平合理。

但现在的问题是,铁路涉及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仍有很多不足。相对于航空市场而言,铁路公司如何承担履约失败的责任,也需要有明确的解决方案,从而形成保障乘客权益的快速处理通道。

小小的一张火车票,承载着契约精神。各方都遵守契约,按照契约精神办事,无疑更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公平保障各方权益。能做到这些,我们或许不难收获更畅通的出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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