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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车市“潜规则”架空“法规则”

大众日报 2019-04-25 10:00 大字

□冯海宁

明码标价77万多元的车辆,提车则需另外加价30万元,不加价买不到车……记者近期走访多家汽车4S店发现,部分高档车型加价销售成为市场“潜规则”。有的经销商加价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有的经销商开发票,但需要另外交钱补税点。(4月23日新华社)

最近,女奔驰车主维权事件揭露了金融服务费这一“潜规则”,引发舆论关注和官方调查。实际上,就汽车销售而言,“潜规则”还有不少,比如加价销售、强制搭售保险、强制卖装潢以及收取出库费、验车费,等等。每一种“潜规则”都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架空了相关法律法规。

以加价销售为例,经销商不仅加价幅度很高,而且加价部分存在发票问题。其实,不仅是高档汽车销售存在加价问题,部分普通新车销售也存在加价行为,只是加价幅度比较小而已。若消费者不加价,则无限期拖延提车时间。

汽车加价销售架空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挑战《价格法》中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另外,还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

2017年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更进一步明确:“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然而,很多汽车经销商对此仍然置之不理。

“潜规则”之所以盛行,首先是因为经销商利欲熏心。当前,加价销售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现象。其次,很多购车者缺少维权意识,相关监管者缺少主动作为。其三,一些制度性违法成本,远远不及经销商违法所得,所以经销商不在乎罚单。

比如,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标价之外加价销售,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这点罚款额度相比经销商在一辆车上加价30万元,太小意思了。而且,如果购车者不积极举报,监管者不主动作为,这种“温柔”的处罚多数时候仍然停留在纸上成为“花瓶规定”。

不能让“潜规则”架空“法规则”。“潜规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多种权益,而且损害了多部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公信力。不但扰乱了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还影响到汽车消费对经济贡献。所以,不能只围绕女奔驰车主维权调查金融服务费,还应全面整治“潜规则”。

对加价销售,有关方面既要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也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处。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联起手来,依据多部法律法规对经销商进行全面排查,对违规者算“总账”。有专家就此建议,汽车经销商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价格同盟,应开出反垄断罚单。再如,存在偷税漏税的,应开出税收罚单。虽然“3万元以下罚款”的震慑力不足,但如果算“总账”,震慑力无疑大增。当然,最好是完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把“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按涉案金额的5倍到10倍罚款”。只有让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所得,经销商才不会用“潜规则”任性“宰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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