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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明知患艾滋病仍卖淫 法院如此判

西部法制报 2019-04-23 01:01 大字

王浩公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被告人张丽(化名)被寻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患者。自2015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丽到寻甸从事卖淫活动,先后与多名不知名男子进行性交易。2018年11月2日1时许,被告人张丽与嫖客以人民币300元的嫖资在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进行宣判,被告人张丽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律师说法

被告人张丽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丽因特定违法行为在被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审理中,被告人张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丽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上述判决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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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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