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查扣物品 不能成为二手商品李英锋
据央广《新闻纵横》报道,近日在微信群中有人公开售卖安检查扣物品。根据一些微信截图显示,这些物品基本为大瓶的防晒喷雾,售卖者称来自机场、火车站,其中有一些箱子上明确标注了“××南站”字样,同时卖家还提供《暂存危险物品通知书》来证明物品来源的可靠性。
德安亿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也已认领此事,称公司与部分火车站签署了协议,负责对进站旅客被查扣的违禁物品及限量携带物品进行处置,仓库看管人员王某某私自拿取部分物品对外售卖,公司已收缴物品,并开除了王某某。
这些年,我们在车站、机场等场所被安检查扣或遗留在安检关口的大量违禁物品、限带物品都去哪了?德安亿达物资回收公司称与部分火车站合作处置安检查扣物品,铁路内部人士也称不少车站、机场都把安检查扣物品交给回收公司,那么,由回收公司处置安检查扣物品是不是一种潜规则?
回收公司所谓的专业回收处置销毁有没有标准或规范可依?受不受约束、监督?回收公司是否把二次销售安检查扣物品作为经营牟利的一种方式?除了交给回收公司处置的安检查扣物品,其他安检查扣物品流向了何处?是否都被依法依规处置?是否也在一些环节存有“跑冒滴漏”现象?或者也存在二次销售现象?
车站、机场等场所的安检查扣物品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烟花爆竹、枪支、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另一类是为了避免危险发生或为了方便列车、飞机等运营而限带的物品,比如防晒喷雾、香水、摩丝、打火机等。对于前者,有明确的处置法律依据,交通、公安等部门应该按程序予以没收、销毁。对于后者,法律并没有规定查扣、没收等措施,也未规定对携带者追究责任,因而,物品的所有权依然属于携带者。
“安检查扣物品”不能成为“二手商品”,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等经营组织转手倒卖安检查扣物品,都涉嫌侵犯公民的财产权,也扰乱了安检查扣物品管理秩序,损害安检公信力。
对于乘客未明确表态的物品,如果车站、机场等单位负责处置,且无法联系到原所有人,应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相关媒介上发布招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如果公安部门对一些不应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置,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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