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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上缴”工资 析产纠纷对簿公堂

铜都晨刊 2019-04-19 09:30 大字

本报讯(周美超 章玲玲 记者 吴彬) “同居8个月,我转账9万多元。现在分手可以,但钱要还我。”近日,这场因同居析产引发的纷争经过二审终审了结。

据悉:2016年5月,赵某与徐某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2018年2月,赵某回国工作后两人便开始一起租房同居生活。期间,赵某在每月发放工资后便通过转账向徐某“上缴”工资,至当年9月共计转账99000元。同年10月初,两人因感情出现裂缝无法弥合而分手。2018年11月,赵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起诉徐某要求还款。

徐某辩称,转账款项是赵某对徐某的个人赠与并非彩礼。此外,该款亦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和其他消费性支出。

双方各执一词,但转账99000元这一基本事实可以得到确认。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财产形成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该案应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同居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由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支出,具体消费情况无法一一查明。在扣除同居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及房屋租金后,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财产分割款2.5万元。

赵某、徐某均不服向二审上诉,案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同居关系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一旦分手,析产纠纷便在所难免。而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亦均并没有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进行明确的规定,198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显然已经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若案件无法调解,各方当事人可能基于不理解法院判决而陷入诉累。在此提醒,同居有风险,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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