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教权不具体教师仍会束手束脚
□冯海宁
据4月17日《信息时报》报道,《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近日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首次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提出“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在古代,教师可以用戒尺惩罚学生,也可以采取罚跪的方式,这基于“严师出高徒”。但这种体罚式教育是一种粗暴、落后的教育方式,不符合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
在教师不能体罚学生的情况下,目前都是用批评来教育问题学生。我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包括“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但该规定很模糊。《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明确教师“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仅限于班主任。可以说,在批评的尺度问题上,法律并不明确,而且这种方式也比较单一,效果很有限。
所以,国内不少人建议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提出修改《教师法》议案,《教师法》是否作出调整还不得而知,但广东省率先在上述草案中明确教师管教权,相比现行规定来说是一种探索和进步。
上述草案至少明确了两点:其一,赋予了教师对问题学生的管教权或者说惩罚权;其二,学生出现哪些不良行为教师可以惩罚。前者,终于让教师知道自己可以管教问题学生了。后者,让教师清楚惩罚学生不良行为的大概范围。如此,教师就敢管学生了,学生不良行为可以得到纠正。不过,草案规定还有些简单,还可以再具体一些。比如,对哪些行为教师可以惩罚,对这类行为可采取“清单管理”。再如,教师的惩罚措施具体是什么,应该越具体越好。同时,对于应该履行管教权而未履行的教师,也要明确相应的考核或处分措施,以倒逼教师切实履职。近年来,由于教师不敢管教学生,纵容部分学生变成“熊孩子”甚至“小霸王”。对此,法规不仅要授权教师管教学生,还要明确教师管教责任,才能防止小问题学生变成大问题学生。
如果教师管教权不够具体,教师仍束手束脚不敢管教学生,或者想管教也不知哪些管教方式是合理的,尺度难以拿捏,管教权可能就会沦为“纸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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