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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起争执 律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

达州晚报 2019-03-25 10:21 大字

“因感情不和,我与丈夫欲协议离婚,双方对债权债务及儿子抚养权都协商一致,唯独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产生了争议!”3月21日,家住达城西外的胡女士向本报“丁山帮办”栏目咨询,婚后个人公积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分公积金各有说法

45岁的胡女士称,1998年她与丈夫结婚,2000年生育儿子后,夫妇兢兢业业,日子过得也不错。可惜的是,他们虽然走过了“7年之痒”,但还是没经住为生活琐事争吵的考验,最终婚姻亮起了“红灯”。

今年农历正月十五,胡女士夫妇协议离婚,双方对债权债务分割及儿子的抚养权没有异议。然而17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成了夫妇争论的焦点。胡女士名下住房公积金5万,丈夫名下住房公积金12万元,她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妇婚内共同财产,要求平分住房公积金。但丈夫认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理由,故名下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对此,胡女士想知道,丈夫的说法是否于法有据?

属于婚内共同财产

达城律师郑传富解释,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妇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住房公积金系夫妻共同财产。而离婚时,该如何分割住房公积金呢?对于用住房公积金已购买住房的情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一方或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已购买住房,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住房公积金并未使用的情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分割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双方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因胡女士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对于一方或双方未提取也不满足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目前实践中多为计算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资金总额,然后由持有一方折价补偿给对方。

□本报记者 罗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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