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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防范生活中的保险风险

右江日报 2019-03-14 09:07 大字

1、警惕退旧保新风险

近期,有消费者刘某投诉称,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主动与其联系,以整合保单为名,称可将其持有的原几份保险产品分期转到一个年金分红万能账户中,并称对其没有损失,且万能账户结算利率5%,实际上是将消费者的原有保单退保,办理新的保险产品,万能账户保底利率1.75%。因后期消费者不认可,新的保险产品并未办理成功。随后,刘某监管部门投诉,并提供其与销售人员的电话录音,最终监管部门认定销售人员存在欺骗行为。

上述案例是保险销售人员夸大保险收益诱导消费者对旧保单退保,并意用退保资金购买新保单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消费者警惕性比较高,维权意识较强,及时发现销售人员误导行为,并主动取证留存录音,最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提示广大消费者:

一要了解产品,切莫听信口头承诺。保险产品多为格式条款,种类繁多,侧重各有不同,消费者应当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切莫听信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尤其是投资收益内容,合同条款都有明确约定,销售人员作出与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说明或承诺,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切莫轻信。

二要理性思考,慎重选择“退旧保新”。销售人员往往会以新产品收益高诱导消费者,以“整合保单”“分期转入”等语言进行误导,有意掩盖“退旧保新”的实质。消费者要提高警惕,认真了解“退旧保新”可能产生的损失,尤其是高保障型保险退保、减保的风险,根据个人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三要发现问题,及时维护合法权益。如果发现销售人员销售过程异常,消费者应当通过相关保险公司官方途径进行咨询、核实。消费者确认销售人员存在欺骗误导行为,应当尽量留存证据,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填写个人投保信息要真实

2012年7月,李女士在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张某介绍下投保了一款分红型两全保险。该保单系电子投保,出于对销售人员张某的信任,投保人李女士让其帮助在平板电脑上填写投保信息。由于双方沟通信息有误,张某错填了投保人的年收入、联系电话、学历等信息。而投保人李女士在进行电子签字确认时,也并未仔细核对上述信息。2016年7月,李女士到该保险公司柜台办理退保手续,才发现自己的上述投保信息与实际不符,也从未收到过保险公司的回访电话。

该案具有一定代表性,一是销售人员代填投保信息,导致录入的投保信息有误,直接影响了新单回访等保单后续服务,对投保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二是投保人风险意识不强,并未确认销售人员录入的联系电话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就匆忙签字确认,导致后期未接到回访电话,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监管部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投保人身险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亲自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尽量不要让销售人员代填,尤其是年收入、健康状况、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直接影响核保、回访等保单后续服务的重要项目,以免影响保单生效或享受保单其他后续服务。

二是投保单签字之前要再次确认。投保单签字意味着投保人对于投保意愿和投保信息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签字前,要再次确认投保单上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对于电子投保的保单,由于填写操作相对复杂,一些投保人自行填写有困难,更应当反复核对所录入的个人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后,再进行电子签字确认。

三是投保人收到保单后,应当仔细核对保单信息,一旦发现信息有误,应当及时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反映问题,在保险公司指导下联系销售人员或到保险公司柜面更改相关信息。

四是对于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将在投保人收到保单后在犹豫期内进行新单回访。如果投保人收到保单后长期未接到新单回访,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反映问题,确认留存的联系方式是否准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电子投保注意事项莫忽视

于先生在某4S店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2018年8月,于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查勘及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时限年检,依据相关免责条款对该赔案进行拒赔处理。于先生对该处理结果不认同,向监管部门投诉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条款进行提示说明。

调查发现,于先生通过电子投保方式进行投保,在电子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系统向于先生手机发送包含链接及验证码的短信,链接包含其所投保车险的保险条款、免责事项说明书、费率浮动告知单和投保信息等内容,并对免责事项做了重点提示说明。根据系统设定,需投保人点击链接完成阅读、点击“确认”按钮并向出单人员反馈收到的验证码后方能完成投保。保险公司通过短信方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但于先生在投保过程中没有关注短信内容,点开链接以后也没有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和免责事项,仅为了完成投保环节便点击了确认并反馈了验证码,导致其对免责条款并不熟悉。

近一段时间以来,消费者投诉保险机构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案件屡见不鲜,除车险以外还涉及到人身意外险、贷款保证保险等。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险种都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投保,但部分消费者在享受电子投保便捷性的同时,没有对保险条款、免责事项等重要信息做到知悉便签署电子签名或反馈验证码完成投保,为出险理赔埋下了纠纷隐患。

针对此类现象,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提示广大消费者:

一是消费者在电子投保过程中,同样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其中作出特别提示的免责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退保损失等重要事项更要多加注意,对包含投保信息的链接切莫一点了之。

二是消费者应知晓电子签名或反馈验证码具有确认投保意愿的法律意义,应像对待手签姓名一样慎重,在确认保险产品符合自身需求、确需购买后再履行电子投保程序,防止盲目投保。

三是投保完成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提供的方式进行保单验真并获取电子保单以及保险条款等信息,如有疑问可联系保险公司进一步了解,确保对条款理解无误,防止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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