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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票标准该改了□佘颖

池州日报 2019-03-08 07:00 大字

近日,广东省消委会起诉广州长隆集团,要求停止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目前,广州中院已立案。这是国内第一起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瞄准的就是许多父母不解却又默认的行业潜规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按照年龄标准定义未成年人。按照此法,18周岁以下都属于未成年人。从国际上看,大部分游乐场所通行做法也是按照年龄标准划分未成年人。不过,长期以来,国内旅游业、交通业大多是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国内很多景区、公园、车站购票标准在采用身高时,往往上限设置得普遍偏低,大部分在1.2米或者1.4米以下,少数提高到1.5米。以长隆为例,目前广州长隆欢乐世界的儿童票和老人票均为175元,但儿童票适用对象为1.5米以下儿童(不含1.5米),老人票却是按年龄适用,对象为65岁及以上老人。

疾控部门数据显示,早在2012年我国6岁城市男童平均身高已达到1.2米,12岁未成年人平均身高已超过1.5米。依照“1.2米”行业规定,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被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企业当然能赚得更多。

依据《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旅游法》《价格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所有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公民)在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及参与旅游活动中有权平等享受票价优惠,不应受身高影响。

若部分游乐场、公园等场所以格式条款、单方规定限制身高“超标”的未成年人享受票价优惠,等于变相“惩罚高个子”,对长得高、长得快的未成年人十分不公平,侵犯了这部分消费者的平等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也存在个体歧视、价格歧视等问题。

按照身高制定儿童票优惠政策,最初是因为未成年人不能办身份证,难以证明身份,但2004年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实施后,公民一出生便可以办理身份证,该问题已不存在。就算不方便办理身份证,拿着户口本,也可以证明孩子年龄。然而,很多行业为了逐利,或者图方便,仍一直沿用身高标准,并且以行规惯例、法律法规不明确等为理由拒绝纠正。

企业看孩子身高“下菜碟”的做法,近年不断受到新闻媒体抨击批评,有专家学者呼吁整改,广大家长更是殷切期待。2018年,广东就有一位家长因10岁女儿身高超过1.4米被上海迪士尼要求购买成人票,向上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这次广东省消委会虽然只起诉了长隆集团一家,但该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提醒全国存在同类情况的企业。希望这次起诉能倒逼相关企业及更多行业重视未成年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使长期普遍存在的侵害未成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某些“惯例”得以改正。 摘自《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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