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答记者问 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 不能对防卫强度过于苛求
3月3日,时隔8个月后,王新元、赵印芝和女儿再次团聚。 图片来源: 《北京晚报》
认定王新元、赵印芝行为是正当防卫,符合特殊防卫条件的主要理由是什么?保定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彭少勇表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王磊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持续对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实施伤害行为。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王磊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三人的行为系防卫行为。王磊携带刀具、甩棍翻墙进入王新元住宅,已着手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王新元一家三人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而反击,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不属于防卫过当。
3.王磊倒地后,王新元、赵印芝继续刀砍棍击的行为仍属于防卫行为。王磊身材高大,年轻力壮,所持凶器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虽然被打倒在地,还两次试图起身,王新元、赵印芝当时不能确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担心其再次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又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4.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王新元、赵印芝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王新元家在村边,周边住宅无人居住,案发时已是深夜,院内无灯光,王新元、赵印芝受到惊吓,精神高度紧张,心理极度恐惧。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们在无法判断王磊倒地后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本组稿件综合央视、《检察日报》《北京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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