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察院发布打击侵犯民企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3月1日上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伴你行——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网络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并发布了检察机关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10个典型案例。 浙江检察网 图
浙江省检察院3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浙江检察机关近年在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十大典型案例,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参考。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公布的十个案例涉及知识产权侵犯、合同诈骗、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案件及案件审理情况。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价值近10亿的源代码
2015年4月,魏某利用其在杭州A公司研发部工作的便利,违反公司规定,通过技术手段侵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存储的源代码拷贝至家中,在网上发帖兜售。
任某、姜某、雷某在明知系魏某非法获取的情况下,共同出资72万购买该源代码以备后续软件开发使用。魏某为收取赃款,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2张。经评估,该源代码价值9.968亿元。
滨江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魏某获得源代码的行为同时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上述两个行为有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从重处罚。2016年11月,滨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5月,滨江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起诉的全部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判处魏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1万元。下家任某、姜某、雷某三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虚构与银行存在黄金业务,骗取四千余万元货物
2014年12月,周某、王某某共谋,向绍兴市M公司山西地区负责人俞某某进货,虚构与银行存在大量黄金业务,骗取M公司信任,向其采购金条并逐渐放大采购量。在获取M公司货物后,即低于进货价转卖给黄金旧料回收商,利用M公司的25日付款宽限期,将转卖货物所得款项挪作他用。
2015年1月28日至2016年3月21日,周某、王某某陆续从M公司采购金银首饰、金条等货物计价值2.6亿余元,实际骗得M公司货物价值4331万余元。
2017年5月,绍兴市检察院审查后,指控周某、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市中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绍兴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起诉书指控的全部事实和罪名,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利用互联网公司平台漏洞“薅羊毛”
B平台是杭州互联网物流企业A公司开发的一项小件邮寄业务,由A公司将业务软件嵌入有合作关系的快递公司业务软件中,需要寄件的客户在B平台上下单并在线支付费用,在该平台注册的快递员可以在平台抢单揽件。寄件完成后,A公司会将寄件费及补贴费用打入快递员在B平台的账户中,快递员随后即可提现。
2016年8月初,B平台出现了多次连续点击提现按钮可获得多倍提现金额的漏洞。不法人员利用购买的淘宝账户冒充客户使用优惠券下单寄件,利用购买的快递员账户冒充快递员接单揽件、虚构快递订单。在A公司将优惠券对应金额发放到快递员账户后,不法人员连续多次点击以二倍至十几倍不等的金额提现。不法人员还冒充客户支付大额寄件费用,再冒充快递员连续多次点击提现按钮,多倍提现。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虚构快递订单骗取A公司各类优惠券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利用多倍提现漏洞窃取A公司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认定52名被告人共计涉案人民币340余万元,其中诈骗金额人民币160余万元,盗窃金额人民币180余万元。自2017年5月19日起,以诈骗罪、盗窃罪陆续对上述5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8年1月至10月,余杭区人民法院陆续对52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全部事实和罪名,以诈骗罪、盗窃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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