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带量采购细则,3月20日正式开始
记者|谢欣
2月26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于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关于本市执行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宣布根据2018年11月15日发布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及11月21日公布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的要求,国家试点联合采购办公室依照规定的采购文件程序确定了中选药品的结果。按照《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3号文)的相关要求,现将上海市执行中选结果及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虽然此前辽宁等地也已出台带量采购相关配套政策,但上海作为此前的试点城市以及本次“4+7带量采购"的牵头方,其一举一动都会受到更多关注,许多做法也会引发各地效仿。而在同日,北京、广州也相继出台了对本地带量采购的配套措施。
根据通知,本次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信息将于3月1日由“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推送至上海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3月20日生效执行。而根据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的规定,本次“4+7带量采购"第一批采购试点将于2020年3月20日结束。
根据规定,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4+7城市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而根据此前消息,如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超过的部分依然将按照采购价格进行采购,直至一个采购周期结束。为保障带量采购“以量换价"降低药价的目标,医疗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和使用中选品种,使用量原则上应当与上一年水平相当。
此外,通知附件中还明确了25个中选品种在上海地区的配送企业,国内两大医药流通巨头基本上平分秋色。通知同时要求中选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于通知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至上海市药事所签订三方购销合同。
后续,医疗机构应通过“阳光平台"采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及时验收并确认集中采购药品发票。系统将依据已验收确认带量采购品种的采购量作为未中选品种的可采购量上限(折算成最小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带量采购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原车退货或特殊情况除外)。上海市药事所将于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向各医疗机构发送《上海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月度对账单》,集中采购药品对账单由上海市药事所通过邮局按月发放至医疗机构。而备受关注的未中选药品上,根据通知规定,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品种用量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而根据此前各地陆续出台的各项措施,未中选药品价格向中选药品中标价看齐、实行梯度降价、尤其是向上海市相关方法看齐已成为各地趋势。
根据此前消息,对于未中标药品大致会依据其与中标价价差进行梯度降价,大概率会氛围10%、20%、30%三个档次,以中标价作为托底价。
其他地区看,如辽宁在2月25日发布的《关于开展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品种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的通知》就要求,对于已经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药品,将执行上海降价结果;对于未纳入上海梯度降价范围的其他未中选药品,须在现行挂网采购价的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挂网采购,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
此外,在一些非试点城市也要求企业向“4+7"地区中标价看齐,各地已经形成价格联动;一些药企更是选择在非试点区域主动降价,甚至以比“4+7"区域更低的价格进入非“4+7"区域。
对于业界所关心的价格大幅“跳水"后的利润问题,某大幅降价中标药企高管此前对界面新闻表示,报价是经过对自身成本与竞争对手的测算和预判后作出的,虽然价格降低后某个品种的整个市场缩小了,但如能一次性拿下一半市场,那与此前仅占少量市场相比利润反而会更大。而多位中标企业还透露,由于量得到保障,减少了生产线的切换,实际上提高了生产线开工率,在成本均摊后肯定是要低于此前的生产成本的。
另外在流通环节,也有分析指出,此前招标模式导致生产企业在面对配送商时议价能力不够,带量采购之下也提升了生产企业的议价能力,在这部分上同样有望节省一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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