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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涞源反杀案当事女生被解除取保候审

成都商报 2019-02-27 01:37 大字

“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我们不能要求一个普通人,在那样惊魂失散的情境下,还能做出冷静、理性和严谨的决策。这不符合人性,也是在强人所难。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沈德咏曾如是说

案件回顾

男子多次骚扰女大学生 持刀入室行凶反被杀

据红星新闻多篇报道,26岁黑龙江男子王磊带着甩棍、水果刀,深夜翻墙进入21岁大二女生王晓家中,双方发生冲突,王磊遭王晓一家三口合力反杀。命案发生前,王磊反复追求王晓,被拒。此后,王磊多次携带刀具、棍棒到王晓的学校和家中进行纠缠。案发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王晓父母王新元、赵印芝被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王晓被取保候审。涞源县检方认为,事发当晚,王晓家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一家三口合力杀死持刀闯入家中的王磊,实属无奈,该行为有正当防卫性质,赵印芝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涞源县公安局未采纳该建议。

案件经红星新闻等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讨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河北保定市政法委亦对此案高度重视,立即介入,指导保定市警方、检方及涞源县警方、检方,审查该案。

2月26日,备受舆论关注的“河北涞源反杀案”有了最新进展。红星新闻记者获悉,2月24日,涞源县公安局作出决定,不追究“反杀案”当事女大学生王晓(化名)刑责,解除对王晓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涞公(刑)解保字(2019)0003号文书载明,2018年8月18日,对王晓执行取保候审,现因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解除。

王晓父亲王新元的辩护律师、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解释,王晓被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意味着“无罪”。同时,记者从王晓及其律师处获悉,目前,王晓父母王新元、赵印芝仍在羁押中。王晓哥哥王欢透露,其父母两人案件,经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由涞源县公安局移交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外,在第二次退侦期间,涞源县公安局通过鉴定方式对涉案2018年7月11日22时30分至23时40分王晓家的监控进行数据恢复鉴定,鉴定意见载明:恢复出该时间段的视频共计23762帧,合成视频后共计1584秒,恢复出2018年7月11日该时间段的音频共计3761秒。

焦点解读

是伤害 还是防卫

关键看这三点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着重对正当防卫、特别是防卫限度的司法适用标准问题给出了指导性的意见。

是否属于故意伤害 防卫起因成为关键

“在这一背景下,涞源反杀案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也在情理之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璇分析,王磊在已声称“如果王晓不和我谈恋爱,就让她一家不得安宁”的情况下,带着甩棍、水果刀,深夜翻墙进入王晓家中,并击伤王晓腹部、赵印芝手部,刺伤王晓父亲王新元胸、腹、腿、双臂等多处。

“无论是从王磊进入的地点(即住宅这一公民人身安全的最后屏障)还是从他所采取的袭击方式(即携带凶器针对他人要害部位进行伤害)来看,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王晓一家三口住宅安宁和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陈璇说,在这一阶段,王晓用菜刀刀背击打王磊背部、王新元用木棍和铁锹击打王磊并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关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并未超过防卫限度。

在采访中,不少业内人士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在法律层面上,王晓一家人在王磊私闯民宅时对其进行攻击有充分的依据。王磊持械翻墙的做法,明显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因此,只要他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持续,王晓一家就有理由通过反击“制止不法侵害”,这与正当防卫的有关司法解释完全相符。

唯一的问题在于——王晓一家的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又是否有在王磊已经停止不法侵害时,依然存有对其进行伤害之故意。

具备正当防卫前提 符合特殊防卫条件

“在本案中,王磊虽然已经倒地,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即便侵害人倒地也仍然有可能起身反击,或者利用其他工具继续侵害。这时,赵印芝等人并不能确定王磊已经完全丧失了侵害能力,不能确定在自己停止防卫的情况下不会遭到对方的继续袭击。法律不能要求防卫人去承受自己可能继续遭受侵害人侵袭的风险。”陈璇分析说,所以,赵印芝追砍的行为并未明显逾越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退一步说,即便认为赵印芝的追砍行为已经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也应当对其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同样倾向于应认定为是正当防卫行为,认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行为人的反击行为能否认定为特殊防卫,主要在于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不法侵害是否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二是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三是反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的性质。如果反击行为符合上述三点,则可认定为是特殊防卫,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彭新林分析说,整个不法侵害行为还没有结束,我们要将王磊之前的行为和之后的行为理解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那么在王磊倒地后,王晓母亲用刀反复砍击王磊的颈部致其死亡,总体上是符合特殊防卫成立的条件。你不可能要求被害人觉得他倒地了就不会进行侵害了,它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防卫限度适当放宽 克服唯结果论倾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去年12月19日印发的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昆山反杀案入选其中。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张吉喜认为,正当防卫条款的立法目的有二:一是鼓励公民采取积极的行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二是彰显对意欲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人的威吓效果。如果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结果造成了公民不敢采取积极的行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对意欲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产生威吓效果,正当防卫条款便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对于王晓父母目前都被羁押于看守所,彭新林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是可以考虑变更强制措施的,不能因为他们遭受不法侵害人的长期纠缠心生愤懑,情绪不稳定,精神高度紧张的理由,拒绝变更强制措施。在昆山反杀案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下,还是应当鼓励公民勇于行使正当防卫权利。除了对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成立条件的理解,还要把握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其实就是要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从于欢案和昆山反杀案来看,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要比以前更大胆,但具体个案仍要依照具体情况作判断。

因此,“如何认定不法侵害是否仍在进行”也成为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

陈璇说,1997年刑法对旧刑法的正当防卫条款作出重大修改。一是提高了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只有在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成立防卫过当;二是增设了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特殊防卫权,“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防卫限度判断的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所谓‘特殊防卫权’并不‘特殊’,‘无限防卫权’也非‘无限’。这两处修订,均鲜明体现出立法者试图放宽防卫限度、克服‘唯结果论’倾向的宗旨”。

纵观历史

古代如何界定“正当防卫”

支持“正当防卫” 但对其认定非常谨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其著作《正当防卫论》中借助古代“拒奸”案例故事展示了“中国古代无正当防卫之名,而有正当防卫之实”的状况。

有学者认为,正当防卫的理念起源于“复仇”制度,其依据是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古代复仇制度,都源于“人人都没有义务容忍他人之不法侵害”理论。

西周

遇到不正当侵害 防卫人造成不幸后果不担责

大部分学者认为,周时的《尚书·舜典》“眚灾肆赦”是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早的记载。意思是,遇到了不正当的侵害,在躲避侵犯过程中造成了其他不幸后果,应当赦免。这带有正当防卫不可罚以及无限防卫的思想。

唐代

支持对入宅侵犯者“登时杀”

但对防卫认定条件进行规范

《唐律》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在这里,《唐律》对实施防卫权进行了限制,首先,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在“家宅”范围内,主人追至门外都不能“格杀勿论”。

其次,防卫行为实施时间条件必须是“登时”。《唐律疏议》规定:“已就拘执,谓夜入人家,已被擒获,拘留执缚,无能相据,本罪虽重,不合杀伤”。

最后,《唐律疏议》列明了不具侵犯行的几类人,“迷误,或因醉乱,及老、小、疾患,并即妇人。”

从上述条件限制中可以看出,虽是主张无限防卫,但已有限制防卫权的萌芽。

此外,《唐律·斗讼》还规定了一种具有防卫和复仇性质的殴击行为,“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唐穆宗长庆年间,张莅欠了康宪的钱米。康宪来要债,与张莅发生争执。眼看康宪就要被打死了,其子康买得拿木锸打了张莅头部,结果三天以后, 张莅死了。相关官员认为康买得救父是孝而不是暴力,击打张莅是救父心切而不是凶残,从作案动机定罪可以减刑,于是赦免了康买得的死罪。

清代

强调窃贼入室或偷被看守的财物

才能对其实施防卫

清朝的日间防卫也强调窃贼要进入他人“家内院内”行窃;如在市野中,则必须是其“行窃他人看守的财物”才能防卫。从古代制度看,防卫涉及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与有效性认定必须谨慎,但也不能对正当防卫人要求过于苛刻。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部分稿件来自人民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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