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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后打老师“君子报仇”使不得

西部法制报 2019-02-26 01:00 大字

王浩公

案情简介:

20年前被老师打,20年后再打回去,这样的“君子报仇”使不得。2018年7月,河南33岁男子常某拦路抽初中老师耳光,并将视频上传引发热议。同年12月17日,被打老师张某向当地警方报案,栾川县警方立案侦查并展开网上追逃,12月20日11时左右,在杭州火车东站,经过前期对站区重点区域的严密布控,当地派出所民警成功将打人男子抓获。

原来,2018年7月的一天,毕业于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实验中学的男子常某,在栾川县的一条路上特意将车停在路边,“守株待兔”式地守着,等到当年教过他的初中老师骑电瓶车经过他身边时,常某将其强行拦下,并上前一边连抽老师耳光,一边质问老师是否还记得20年前是怎么欺负他的,与此同时,常某还让同行的伙伴用手机拍摄整个过程,并将该打人视频传到网上进行转发炫耀。当晚,常某在网上声称打老师时,他既没喝酒也没失去理智,自述了他殴打老师的原因,只因20年前,13岁的他在栾川县实验中学读书时,因为家里没钱没权,时常被该老师欺负。因此,20年后,他选择用抽耳光的方式来宣泄内心的愤恨。

据了解,该打人视频在网上疯传热议后,引起了当地人大的关注,当地人大领导要求法工委、代工委敦促县公安局对该打人事件予以追踪调查。随后,当地派出所立案调查该打人事件。杭州东站派出所民警郭哲炜说:“这则视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河南警方以网上通缉的方式将常某列为网上逃犯。”

律师评析:

常某自述因其20年前被老师欺负,为了报复老师而采取在路上守着并强行拦下,抽老师耳光,这种极端行为属于刑法上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典型的寻衅滋事,面临刑事处罚。

即便常某自述的20年前被老师欺负是客观事实,也不妨碍其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这不属于事出有因,而是其打人的借口,依然属于随意、无故殴打他人。除此之外,常某打人的地点属于公共场所,常某还将打人的视频恶意散发在网络上,不仅给其老师造成恶劣的影响,还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当依法追究常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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