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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提醒! 醉驾“电动车”照样判刑!高青交警连续查处4起醉酒驾驶“电动车”违法行为

淄博晚报 2019-02-20 10:01 大字

晚报讯(记者冯艳辉通讯员张跃峰吴柯颖)以为驾驶“电动车”、“新能源车”、“老年代步车”,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随意闯红灯,随意酒驾醉驾,你错了!如果驾驶的这些车辆经过检测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标准,照样会被处罚甚至入刑。昨日记者获悉,高青交警已连续查处4起醉酒驾驶“电动车”的违法行为,1起已起诉至检察机关,1起已刑事立案,两起还在办理中。

梳理战果

连查四起醉驾“电动车”

违法行为

去年11月开始,高青交警在全县开展代步车专项整治,昨天,高青交警梳理查处战果,向社会公布查处的四起醉酒驾驶“电动车”的违法案例。

民警介绍,1月13日14时30分许,高青交警在唐北路阮家村设岗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对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红色四轮电动车例行检查,民警发现驾驶员颜某身上带有浓烈酒精气味,立刻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1月7日下午,一中队民警沿黄河路巡逻至利居路路口处时,发现一辆绿色金彭牌三轮电动车停在机动车道上,驾驶人刘某某已睡着,民警闻到驾驶人身上有浓烈的酒气,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2018年12月15日下午3点左右,高青交警在黄河大堤巡逻至马扎子路段时,王某驾驶一辆“五星新能源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此。经检测,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2018年9月26日下午3点20分左右,高青交警在花沟镇田官村设岗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孔某驾驶一辆四轮“内燃观光车”行驶至此被查,经检测,孔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权威鉴定

“电动车”符合机动车参数

驾驶人面临入刑

四名驾驶人驾驶的都是传统意义的“电动车”,如何处罚?处罚的依据是什么?为了打击部分心存侥幸的驾驶人,高青交警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以上4辆“电动车”进行专业鉴定,经鉴定,4辆所谓的“电动车”均符合机动车标准,均属于机动车。4名驾驶员也将被依法处以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面临1-6个月的拘役。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从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3月底,高青交警开展为期五个月的代步车专项整治工作。其中,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集中整治代步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重点道路为国道克黄线(G233),省道寿高线(S316)、田高线(S309)、高淄线(S235),城区主干道及校园周边路段。重点车辆为未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代步车及电动自行车。重点查处违法载人、不各行其道、闯红灯、逆行、酒驾、醉驾、毒驾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集中整治阶段,高青交警大队加强对车站、医院、商场周边等非法营运代步车聚集路段的巡逻管控力度,对非法营运的代步车进行依法查扣,并将其移交至执法局交通稽查大队,依法处理;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一律严格依法及时处置,并根据2017年划定的代步车禁行区域,依法查处驶入禁行区域的非法代步车,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高青交警大队在代步车通行量大的学校、商场、施工工地、集市、劳务市场等周边道路设置固定岗,并在13:00-15:00,17:00-21:00部署充足警力,依法查处各类代步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于查处的代步车酒驾、醉驾、毒驾违法行为,一律由交警支队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机非鉴定后进行处罚。这四起醉驾“电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正是代步车整治的重点案例,这四起违法案件中,1起已起诉至检察机关,1起已刑事立案,两起还在办理中。

交警提醒

酒驾“超标”

电动车照样受法律处罚

高青交警提醒驾驶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力驱动也属动力驱动的一种。根据《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主要技术性能要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的要求。现在市面上很多电动车都超过这个标准的,速度更是远远的超过了20公里/小时。所以说酒后驾驶这种“超标”电动车的,仍会被视为酒驾,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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