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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大妈买菜时踩香蕉皮摔伤 状告菜市场获赔7.6万

华商报 2019-02-14 16:02 大字

年过七旬的北京张大妈买菜时不小心踩到香蕉皮摔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大妈向法院起诉,要求菜市场赔偿相关损失共计12.3万余元。

近日,北京第三中院终审判决菜市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大妈7.6万余元。

2017年3月,张大妈在家附近的菜市场买菜时,由于地面湿滑并有杂物而不慎摔伤。张大妈表示:其平日身体状况良好,当天是因为商户门口的地面上扔有烂香蕉,她踩到后才滑倒。急救中心的出诊记录显示,张大妈系行走时不慎滑倒,左膝触地,经鉴定,张大妈为外伤致左股骨远端骨折,目前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现场监控显示,张大妈摔倒时,周围几米范围内并无路人。张大妈指出,摔倒后她将黏在鞋底的烂香蕉扔到了旁边的一个纸箱中,且当时地面明显可以看出积水造成的多处反光,但菜市场对此并不认可。伤愈后,张大妈将菜市场管理方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2.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菜市场,在事发时没有保证地面干净平整,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张大妈在市场行走时未及时注意脚下情况,亦有一定过错,故一审判决酌定菜市场承担70%的责任比例,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张大妈承担3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菜市场不服上诉,其表示,张大妈本身患有严重骨质疏松,且双膝曾因疾患做过手术,考虑张大妈的年龄及曾患多种疾病,不能排除其因自身疾病导致摔伤的可能。

北京第三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张大妈系在菜市场买菜时滑倒受伤,菜市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决认定责任比例适当,菜市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判决有积极的公益维权效应

菜市场为何被法院判赔张大妈7.6万余元?类似案件,普通市民维权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菜市场作为典型的商业类经营管理人,其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保证地面整洁之义务,对地面存在的可能影响公众的市场废品具有及时清理职责。法院正是基于菜市场管理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依据过错责任进行裁判的。

殷清利称,张大妈的做法是其维护其自身权益的合法救济方式,类似的诉讼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类似菜市场的管理工作,也有其积极的公益维权效应。

类似事故,市民如何维权?殷清利提醒消费者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是固定证据。本案中张大妈胜诉很关键一点取决于现场监控录像。在张大妈将涉案的烂香蕉扔掉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监控,也没有相关证人证言,张大妈很难胜诉。所以,类似事故发生后,除了及时救治之外,受伤者或家属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尽可能保留物证,拍摄现场照片或录像,并及时找寻现场目击证人。付建也提醒消费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告知管理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安监等其他部门及人员求助,取得公安、安监等部门的报案回执或记录。

其次,要准确理解过错责任严格化。殷清利认为,虽然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此类安全保障义务案件又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毕竟发生范围在经营管理人控制范围内,所以在此类案件司法实务中应当坚持过错责任“严格化”。即在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管理人)则应就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抗辩,这样才能兼顾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与利益平衡。

本案中虽然菜市场认为不排除张大妈因自身疾病导致摔伤的可能,但毕竟菜市场没有针对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抗辩举证,所以菜市场一方的上诉主张法院未予支持。因此,在启动此类安全保障义务诉讼时,市民不要有过多的思想包袱及诉讼压力,不要将此类诉讼等同于一般侵权诉讼。(原标题: 大妈买菜时踩香蕉皮摔伤,状告菜市场索赔12万!最后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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