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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接触”引发事故保险公司应理赔

安徽法制报 2019-02-01 10:00 大字

编辑同志:谢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在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段时,突然减速掉头,导致跟在后面同向而行的我因躲避,急转中不慎翻入路边小河受伤。我向谢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被拒,理由是谢某未违反交通规则,重型货车与我的车也未发生接触,损失是我自己没有注意路面动态所致。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苏晓萌

苏晓萌读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谢某的行为虽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谢某置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于不顾,客观上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行驶,你虽未与谢某的车接触,但因躲避不及不慎翻入小河,与谢某的行为有关。《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你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因而自担一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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