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玺案:平冤之后追责是司法标准动作
议论风生
只有平冤而无追责,就难说问题真正得到正视,也难保以后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
一场“马拉松式”的案件,如今终于尘埃落定。
1月29日上午,在发回重审22年后,张玉玺案在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开庭。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宣判,张玉玺无罪。当晚,夏邑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了张玉玺案情况说明。该法院表示,该案被长期搁置,作为审判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处理相关责任人。
的确,一个无辜公民,因“疑罪从挂”,“嫌疑人”的帽子一戴就是20多年,甚至“取保候审”时间都创了“纪录”,光有一纸判决书宣告“清白”还远不够。只有平冤而无追责,就难说问题真正得到正视,也难保以后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
回看这起案件,相关人员有着不容推卸的法律责任。比如,该案发回重审后,竟然22年未曾开庭,这明显不合乎《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结期限的规定。本质上,这已不再是一般意义的“拖延”,而是把案件压箱底了。将案件拖成“马拉松”,还不只是审判部门一家的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张玉玺案被发回重审后,这一强制措施绵延18年之久,办案机关的时间概念、程序观念到哪里去了?
既然有过错,就得承担责任。根据《法官法》,法官不得有“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等行为,否则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而按照最高法《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这里的责任应是“终身负责”,而不是时过境迁后“一走了之”。
此外,据张玉玺表示,案件发生后,“自己被传唤到夏邑县李集镇派出所”,“有警察曾称张超明‘只是一点小伤’”,后来“夏邑县检察院起诉科的人称‘人已经死了’”,他“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随后翻供”。如果这些表述属实,办案人员还存有诱供嫌疑。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造成案件错误处理”“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等,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此看来,站出来担责的,该被追责的,或许还有当地基层涉事警务人员。
“疑罪从挂”了22年,应以追责收尾。毕竟,依法追责乃是更深层次的正义。尽管错案追责体系已经构建,但不无遗憾的是,因为种种原因掣肘,现实中真正完成问责的事例并不多见。
如今,张玉玺恢复清白,当地法院表示将依法追责值得肯定;究竟如何追责,我们拭目以待。而这也必将成为一个法制样本,通过“平冤+追责”的连贯动作,将办案彻底纳入依法和规范的轨道内。唯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张玉玺们”遭受不公平对待,让司法公信更加深入人心。
□柳宇霆(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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