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野蛮乘客”不能单靠警示
■丁健
前段时间,湖南省邵阳市市民张某在搭乘公交车时,因个人原因错过下车站点,要求司机中途停车遭拒,遂将随身携带的保温杯中的热水泼向司机,导致司机手部烫伤,车辆失控并撞到了路边绿化带,车上一名乘客眼部因此被撞伤。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当地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当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的阴影尚未在人们的记忆中消散,野蛮乘客干扰公交车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再次发生,尽管未造成太大的人员生命财产损失,但该事件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为什么这种干扰司机正常驾驶、甚至严重危害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野蛮行为会一再出现?
近年来,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仅2018年,类似的事件在全国各地就有20多起。在人员伤亡惨重、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之前,人们对于乘客的野蛮行为似乎已经习以为常了,因为干扰司机安全驾驶受到法律制裁的乘客更是少之又少,即便是在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乘客野蛮干扰司机驾驶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因此,全国各地不少公交公司纷纷采取在司机座位增设隔离板,粘贴“请勿与司机闲谈”警示标识等措施,保护行车安全。
上述举措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乘客与司机发生肢体冲突甚至争夺方向盘的野蛮、违法行为,但要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乘客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还需从制度上入手。
今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当中明确规定,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如果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而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相关部门则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当然,除了以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乘客行为外,笔者认为,还应通过强化宣传警示教育或者在一定时间范围和程度限制野蛮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向全社会传递相关执法部门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以及严厉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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