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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勤劝酒 醉死同学需担责

安庆晚报 2019-01-26 10:00 大字

【案例】

童先生就读高三时,和林某系同桌且关系极好。怎奈高考之后天各一方,甚至已经10年未曾谋面。2018年2月17日在同学聚会中,凑到一起的二人自然有说不完的话,道不完的情。期间,虽然林某一再表示自己因患病不能喝酒,但童先生就是一再殷勤相劝。由于不愿驳同学面子,林某喝下一杯后不久,便因诱发疾病而很快喘气不匀、大小便失禁,并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我并不想给林某带来任何伤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童先生在法庭上如是说。

【评析】

童先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同桌共饮的确无需担责,但如果明知对方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则需要担责。童先生在林某已告知基于患有疾病不能喝酒后仍殷勤相劝,并导致林某因诱发疾病死亡,无疑难辞其咎。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控制住自己,也应自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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