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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纠纷该如何处理

安徽法制报 2019-01-22 10:18 大字

因为方便快捷,微信转账支付款项已相当普遍。但由此导致的纠纷也不在少数。那么这些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转账截图 没有佐证难胜诉

案例:胡女士和林先生是微信好友。2018年8月11日,林先生向胡女士借款2万元,按林先生的电话要求,胡女士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其汇出2万元。由于林先生到期未还胡女士便找其索要,但林先生拒绝,甚至一口否认借款事实,基于没有借条,胡女士只好以微信转账截屏为凭提起诉讼。鉴于胡女士无法提供原始页面,截屏显示的收款人是网名,该网名与林先生目前的网名不同,无法确认是否为林先生,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主张债权的胡女士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虽然能当作证据使用,但属于孤证,无法达到证明效果,只能承担不利后果。针对类似情况,不妨通过微信、短信给对方发送信息,如:“xxx(对方姓名),我是xxx,我在x年x月x日借给你x元现金,请你尽快归还。”让对方回复,或者进行电话录音等,使原来的孤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转账错误 不当得利可返还

案例:2018年9月7日,肖女士用微信转账向好友刘某支付5万元款项时,因一时疏忽,操作失误错转给了李某。面对肖女士的多次返还要求,李某以肖女士主动给他且自己已实际收取为由拒绝。肖女士只好诉讼至法院,法院以李某属于不当得利为由,依法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全额归还肖女士。

点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李某没有取得款项的合同依据,肖女士也无向李某付款的法定义务;且李某已受益,肖女士已受损,因此李某系非法所得。

转账属实 并非一定是借款

案例:邱小姐与董先生是一对恋人,在双方父母、亲友的催促、见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随后董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了邱小姐10万元礼金,不久两人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一年后,邱小姐觉得彼此性格不合要求分手,董先生同意但要求邱小姐归还10万元现金,理由是该款当属借款。

点评: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在这期间男方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借款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货币移转给对方,对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等额货币的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董先生支付给邱小姐的10万元应属彩礼,不能按借款要求全额返还,如果10万元彩礼不存在“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邱小姐可以拒绝返还。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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