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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学生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合肥日报 2019-01-22 04:18 大字

案例:张某是某学院学生,大四实习期间到某公司求职。面试时,张某陈述自己是大四学生,但可以进行全日制工作。公司了解情况后,最终录用了张某,可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第九个月,因工资问题,张某与公司产生矛盾,公司遂将张某辞退。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但公司认为,张某还未毕业,属于在校生,不视为就业,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8000元。

专家点评:虽然《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是,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换言之,如果是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作为成年人,一样享有劳动者的权利。本案中,张某如实告知了自己是大四学生,公司知悉并录用,证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张某按合同约定为公司付出劳动,公司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并进行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另外,大四期间,张某基本上没有课业负担,能够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的劳动关系,这与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有着本质不同。因此,根据本案事实,应当认定双方构成了劳动关系,张某应当享受基本权利。对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无理由辞退的行为,张某完全可以主张两倍工资差额补偿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请求。

专家提醒:如果大学生是勤工俭学,即指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大学生是以就业为目的,寻找比较固定的工作,可以与用人单位沟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韩亚云 本报记者 韩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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