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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罚单”

济南日报 2019-01-16 10:19 大字

面对违停车辆,湖北襄阳民警开出一张“温情罚单”,引发了网络热议。去年12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襄阳市巡逻民警在市一医院路段巡逻时发现一辆黑色轿车违停。轿车前挡风玻璃上有纸条:“警察同志,请高抬贵手,小孩发烧,实在找不到停车位!”执勤民警商量后认为,违停车辆没有对交通造成影响,可不予处罚,但要给予警告,便在罚单上写下“警告一次”四个字。路过的市民看到这张“温情罚单”后,将其拍照发在微信朋友圈。

对于这样的“温情罚单”,有人认为民警能体谅车主具体难处,选择警告提示,体现了执法的温度。也有人说,怎么自己没有遇到这样的事,有时因急事就停了一会,回来便发现已被贴了罚单。还有的说,这虽说体现了执法温度,但若是别人也拿来效仿,人性化又该如何是好?还有人问,说好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呢!甚至有人担心,这样的“温情罚单”有时候会被有心之人恶意利用。比如,有的车主为了接送孩子上下学,会在车窗上贴张“保证只停5分钟”之类的留条,但结果却往往不守信用,最终交警只能在写上“我等了你十多分钟”的解释后,又贴上一份依规开出的罚单。对此,当地警务平台进行回应称,违停车辆当时没有太影响到交通,民警的这种人性化执法是可取的。同时平台也提醒广大司机,违章留条并不都能免于处罚,这种做法不可复制。

可以说,对于“温情罚单”,人们注意到的是“情”与“法”的矛盾与冲突,总是在情与法之间产生纠结,是情与法的取舍问题。于是,对于这种做法,有人联系到警察在抓捕嫌疑人时的情况,如,有的等待他送完孩子上学再执行,还有的照顾其年幼的孩子等等。从而得出结论,虽然“法不容情”,但温情执法可以有,从严执法并不是机械执法,温情更起到了执法的效果体现了法律内蕴品质,所谓“法律无外乎人情”。因此,看似对立的“不容情”与“无外乎人情”,全在执行之尺度,把握好就可以统一起来,从严又不失温度,但这个尺度应该在法律框架内,灵活而不失原则的运用好自由裁量权。从抓嫌疑人的做法看,只是延迟了时间,而没有改变抓的本质。但又认为,从这起温情罚单来看,还是有点瑕疵,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实,在情与法的纠结时,却没有看到,所谓的“温情罚单”,其实也是一种法定罚单。因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警告”也是一种法定的处罚种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可见“警告一次”同样也是处罚,并非不罚。对于一些情节轻微、后果并不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这样的处罚,事实上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也就是说,湖北襄阳警察对违停司机“警告一次”,不仅是人性化的“温情罚单”,同样也是依法执法的法定罚单。换言之,“人性化”“温情”等字眼,其实原本并不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而是法律内蕴的既有品质,所谓“法律无外乎人情”。

“温情执法”与严格执法其实并不冲突,关键是一个尺度的问题。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当然是对的,但这里的“必究”并不意味着“必罚(款)”。严格执法并不等于一味盲目地从严执法、严格处罚,温情、人性化执法同样也是一种“严格执法”。处罚本身并非执法的根本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正如《行政处罚法》所明确的,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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