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女大学生宿舍楼下卖大麻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半
就读于珠海某大学的女大学生梁某,通过微信联络贩卖毒品大麻给同校学生,在交易次日即被警方抓获。近日,香洲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5月26日,大学生赵某用微信联系同校学生梁某购买大麻,梁某与其舍友谭某(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由谭某出2个大麻,梁某出1个大麻,共同贩卖给赵某。5月27日,梁某回到宿舍,谭某将一个装有大麻的透明瓶子交给梁某,梁某在其宿舍楼下将大麻交给赵某,赵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给梁某,梁某将其中2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谭某。
5月28日,民警在学校内将梁某和谭某抓获,并在谭某宿舍床位的桌面上查获2小瓶大麻,分别净重0.30克和0.32克。
庭审中,梁某辩护人提出,梁某是在校大学生,心智和认知能力有限,应区别于其他成年人犯罪,其购买毒品是出于好奇,贩卖毒品也不是为了牟利。案发后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其父母也愿意监督梁某对其进行帮扶教育,故请求法院对梁某宣告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梁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有关司法机关的调查报告,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香洲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与一般成年人涉毒案件中呈现的“以贩养吸”不同,涉毒大学生多存在“吸食新型毒品不成瘾,是身份的象征,时髦,吸食大麻在国外是合法的”等心理,因一时好奇、寻求刺激而沾染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将大麻卖给同校学生赵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法官依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是否有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对其适用缓刑。法官提醒,毒品的危害众所周知,年轻人切勿因自己的好奇心和无知而断送自己美好前程。
(原标题为:《宿舍楼下卖大麻,珠海一女大学生贩毒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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