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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方向盘不缓刑”:依法严惩正当时□陈广江

济南日报 2019-01-14 11:31 大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根据意见,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同时,公安部表示,以暴力方式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的一律立案侦查。

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震慑违法犯罪。正因如此,“两高一部”意见一出,赢得一片点赞声,网友们纷纷直呼“干得漂亮”,甚至建议将“不得适用缓刑”前的“一般”二字去掉。治乱当用重典,依法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正当其时。

自从去年震惊全国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社会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关注程度和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空前高涨。令人遗憾和担忧的是,悲剧的发生并未阻止类似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危险举动的出现,多地频频出现惊魂一幕。这说明一点:抢夺方向盘以及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现象在各地早就不同程度地存在,只是在重庆公交惨剧之前未引起社会关注而已。

现实中,一些抢夺方向盘、拉拽司机等行为多数由上下车等不起眼的琐事引发,当事乘客也没有犯罪故意,只是安全意识和法治意思淡薄,心存侥幸。加之多数情况下,由于驾驶员处置果断得当或其他乘客挺身而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很多时候,这些肇事者仅仅是被批评、罚款,极少有被追究刑责的案例。

直到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一些地方才开始将司乘冲突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追究刑责。但各地司乘冲突案件处罚标准缺失、尺度不一的问题依旧存在。

这次“两高一部”联合发文,从根本上解决了处罚尺度不一、惩治力度不够的问题。只要存在抢方向盘等行为,处以“实刑”是原则,缓刑是例外,教育、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罚酒三杯式”的惩罚将彻底成为历史。而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就是3年,若造成严重后果,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些规定,不仅大大提升法律的震慑力,还有效地回应了社会期待,必将会成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一柄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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