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事可做不得
◎案件一
王某发现亲人坟墓被夷为平地,报警后得知是邻居赵某所为,后赵某被行政拘留5日,但意难平的王某一家人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将坟墓恢复原状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近6万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赵某赔偿王某一家人各项损失近5800元。
2018年4月的一天,因此前的矛盾,赵某故意将王某父亲的坟墓破坏。时隔5个多月后,王某一家人才发现,随即报警,后警方对赵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期间,王某一家依照公安机关要求,自行将坟墓恢复,但赵某自拘留所出来后,再次将坟墓破坏。王某一家称,此事给他们造成很大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恢复原状,停止侵害、向原告方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近6万元。
庭审中,赵某称王某父亲的坟地在自家林地中,多次要求其迁坟未果,所以才平了王某父亲的坟。而王某表示,父亲去世已十余年了,坟地在村里的荒地上,并未占用赵某家林地,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坟墓在民法上属构筑物,是特殊不动产,死者近亲属对其拥有相应的财产权益;祖坟在本质上也是家族的偶像物,是祖宗信仰和孝道文化的载体,其承载的价值应归纳为死者的安息权及后代对祖坟的监护权。千百年来,中国人坚信“祖有功,宗有德”,主张“死有所葬,入土为安”,死者生命虽然终止,但其人格尊严、坟墓完整、骸骨骨灰等人格因素仍然长久存在,不容侵犯。本案中,赵某破坏了王某父亲的坟墓,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应担责。因坟墓已被损毁,原告起诉要求赵某恢复原状不具有可执行性,故赵某应赔偿原告修复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精神损害方面,法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本案中,赵某对坟墓的损毁行为必然给原告造成精神打击,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赵某赔偿原告坟墓恢复费8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案件二
在房间内部加装隔断通过群租生意牟利的四名二房东,因不满居民举报,竟往居民楼烟道内灌粪、往居民大门墙壁上泼粪以报复举报者。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处王某、薛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等。
2018年8月2日,苏州警方接到市民报警,称其所在大厦某室门口被人泼粪,怀疑是因之前举报群租而遭到二房东打击报复。通过调查,警方很快锁定了陈某、王某、薛某、吉某四名嫌疑人,并于当天把陈某、薛某、吉某抓获归案。后王某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经查,王某、薛某等四人均为大厦内的二房东,各自在大厦内租有多套房屋,并将这些房屋内部加装隔断后转租。在苏州市整治过程中,周边居民就此多次举报投诉,四人在群租房中非法搭建的隔断,被属地街道、公安和物业公司拆除。王某、薛某等四人因此对大厦物业和举报住户怀恨在心,经预谋,他们用泼粪便的方式对该大厦物业和住户进行打击报复。
随后,王某、薛某等4人经过谋划,来到大厦东单元23楼顶层平台,由陈某将一桶粪便倾倒进顶层平台的烟囱管道内,致使该单元各楼层住户厨房间烟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没隔几日,四人将两桶粪便倾倒在大厦两名住户的大门上和墙壁上。后经鉴定,烟道和楼道污染物清理的费用共计5227元。案发后,王某、薛某等四人已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以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吉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件三
自家的树被邻居用斧子砍了一圈皮,气不过的刘老汉拎着锤子来到邻居家讨说法,几句话没说拢,刘老汉举起锤子将邻居郭老太砸伤。近日,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老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判处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老太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1.8万余元。
郭老太说,2018年4月12日中午,她正在家里,刘老汉突然持锤子闯入她家。因为前两天她用斧子砍了刘老汉家的树一圈皮,刘老汉就要求她安上树皮。之后,刘老汉用锤子砸了郭老太的两个胳膊和左小腿,她一喊人刘老汉就跑了。
郭老太的儿媳赶到婆婆家时,发现婆婆在地上起不来,一个胳膊有血,两个胳膊都不能动,便赶紧将郭老太送到医院并报警。后经法医鉴定,郭老太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5月23日,刘老汉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检察机关批捕,对其提起公诉。同时,郭老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刘老汉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案发时,刘老汉已经68岁,并无违法犯罪前科,而郭老太也已63岁,两家是居住前后院的邻居,只因为房屋北侧的树产生矛盾,几句话不和引发一起刑事案件。对于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刘老汉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南宫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老汉因邻里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郭老太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刘老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已年满65周岁,且该案系由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也有过错,对其应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的人身受到了损害,法院认为,被告人应赔偿被害人因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
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老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判处其赔偿郭老太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1.8万余元。同时,法院也明确,被害人的后续治疗费,可以待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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