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路边冲出撞倒骑车大学生:脑出血后索赔43.6万元
大学生在非机动车道骑自行车,突然一名醉汉从路边树林冲出,撞到自行车两人双双倒地,大学生无大碍,而醉汉脑出血。事后,醉汉将大学生起诉到法院索赔43.6万元……
男子撞倒骑车大学生
2017年7月11日晚上9点30分,大学生小铭骑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回家,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东北六街附近,张明(化名)突然从路边树林中跳到非机动车道上,将小铭连车带人撞倒,而张明也被撞倒在路边。小铭被撞倒后就晕了过去,后面一起骑自行车的同学发现后立即拨打了“110”和“120”报警,救护车很快赶到,将小铭和张明送到医院检查。
经诊断,小铭伤势不重,花了1056元检查费,观察后医生让他回家休养;而张明经检查后诊断为脑出血,被收住院进一步治疗。小铭的妈妈见儿子惹事了,主动为张明垫付医疗费2.9万元。
交警认定事故成因不清
经交警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为双向6排机动车道,2排非机动车道,道路中间有绿化隔离带,路边石附近有绿化树木。据小铭讲,他骑自行车正常行驶,张明突然从路边小树林中冲出来将自己撞倒,他一点思想准备也没有。小铭后面骑自行车的同学说,在距轻轨车站大约200米处,看到张明从路边石跳到非机动车道上,这时小铭骑自行车刚好行进到张明跳的位置,相撞后二人都飞出去倒地受伤。
张明经抽血检验,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19毫克,属于醉酒状态。
张明自称,当晚与朋友喝酒后准备找车去大连市内,突然感觉尿急,于是就到路旁小树林中方便,之后刚一下路边石台阶到马路上,就有一辆自行车把自己撞倒了。
交警认为,小铭骑自行车的车速无法查清,行驶中是否存在观察瞭望不当也无法查清;张明是否突然下路边石无法查清,张明是否横穿车道过马路无法确定。
2017年10月31日,开发区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本次事故成因不清。
构成八级伤残起诉赔偿40多万
张明出院后,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明构成八级伤残。
2018年7月17日,张明将小铭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3.6万余元。
小铭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理自己出庭,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张明一方认为,自己是被小铭骑自行车撞伤的,小铭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小铭一方认为,张明当时是醉酒状态,其自述是要到轻轨站买票回大连市内,但从其在路边小树林撒尿的位置来看,轻轨站是在马路对面,显然其从路边石跳入非机动车道的目的就是要横穿车道到马路对面的轻轨车站购票上车。从事故现场情况来看,路边绿化比较好,树木茂盛,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自行车根本无法观察到路边树林内是否有人的情况,张明从树林中出来跳到非机动车道的行为,小铭根本无法预见和避让。从撞击位置来看,是张明的胸部,张明的伤是因醉酒站立不稳自己摔倒后头部触路面造成的,与碰撞没有任何关系。另外,张明作为一个成年人,轻轨站内就有洗手间,他却在马路边绿化带中撒尿,明显是不文明行为。
一审判大学生赔偿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时,张明处于醉酒状态,从路边树丛中方便完,从路边石进入非机动车道,刚一下路边石就与骑自行车的小铭相撞,由于路面并无刹车痕迹,说明小铭没有做出及时反应。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各承担一半责任。
2018年12月28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扣除小铭妈妈已经垫付的2.9万元,小铭再赔偿张明各项损失17万余元。
对于法院判决自己承担一半责任,小铭非常不解,认为自己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不可能预见到路边小树林中突然冲出一个人来,况且张明还是醉酒状态,道路两侧有人行步道,不应当跳进非机动车道内,自己最多也就承担10%的责任。
2019年1月9日,小铭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
(原题为:《大学生骑车回家,树林中突然跳出个醉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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