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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9217天吉林刘忠林获取460万元国家赔偿

定西日报 2019-01-13 07:54 大字

1月7日,辽源中院对刘忠林做出总计460万元的国家赔偿,其中包括197.5万余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两项金额,均创下了近年来平反冤案中的新高。

刚刚过完50岁生日的刘忠林在1990年被认定是杀害一名18岁女性的凶手,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被羁押9217天之后,刘忠林于2018年4月被法院宣告无罪。

1990年10月28日,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村民修河,在地里挖出一具女尸。

1994年7月11日,刘忠林因故意杀人罪被辽源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95年8月8日,吉林高院核准死缓判决。从一审到核准阶段,刘忠林不曾有过辩护律师,并多次否认杀人。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开庭再审了该案,2018年4月20日上午9点,吉林省高院对该案进行宣判。

吉林高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刘忠林杀死被害人郑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纠正。刘忠林及其辩护人提出应改判刘忠林无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判决刘忠林无罪。”

2018年5月23日下午,刘忠林前往吉林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据代理赔偿案件的屈振红律师介绍说,此次刘忠林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针对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吉林省辽源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1994年对刘忠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

在赔偿申请书中,刘忠林提出共计1660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1月7日上午,辽源中院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其中显示,在资源协商的基础上,法院与刘忠林达成国家赔偿协议,法院向刘忠林支付包括无罪羁押9217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2624448.5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975551.42元;刘忠林放弃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费用要求以及赔礼道歉等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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