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手机截图揭开案件隐情
[摘要]狱中结怨出狱报复 检方锁定证据让罪犯加刑
男子孙某狱中与他人起纠纷,出狱后怂恿儿子纠结他人为其报仇殴打对方。庭审期间几名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其中孙某更直指自己有不在场证明。法院的一审判决后,检方与嫌疑人均提出上诉。近日,市人民检察院侦办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检方从蛛丝马迹中寻找线索发现,嫌疑人手机里的一张照片成了破案关键,最终两名主要罪犯被追加刑期。
狱中结怨出狱报复
2016年3月,孙小某的父亲孙某曾被行政拘留过,正好和朱某同在一个监室,拘留期间因琐事与朱某产生了矛盾。孙某被释放后,就把这件事告诉了儿子。过了一阵,孙小某纠集了郭某、周某等人,对朱某进行了跟踪监视,趁机对朱某进行殴打、报复。一起事实清晰的故意伤害案件很快法院一审判决下来了,认为被告人孙小某、郭某、孙某、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小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判决刚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立即抗诉,而被告人也同时提起了上诉。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很简单:一审刑事判决书并未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犯罪手段,对四被告人均量刑畸轻;认定孙某作用相对较小,明显不当;对周某适用缓刑不当。嫌疑人上诉理由就更直接了,孙小某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孙某更是说自己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指使别人实施伤害行为,一审量刑过重,他们都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孙某到底是不是主犯?他在这次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如何?接到上诉案卷后,市检察院公诉一处的检察官颜璐提审了上诉人。孙某坚称自己从未让儿子去报复被害人,案发当天自己根本就不在现场,更没有给孙小某等人指示过报复目标。孙小某则说自己以前就认识被害人,听说父亲被欺负,就一心想替父亲找回场子,这点小事根本就没告诉父亲。
事情真的就像他俩所说的那样吗?孙某真的毫不知情吗?案发当天孙某到底有没有出现在现场?寻着这些问题,检察官颜璐决定重新仔细研究案卷,看看是否有什么蛛丝马迹未被发现。检察官发现,被告人孙小某在公安机关有两次供述证明他父亲当时在案发现场,之后却翻供不承认了,而孙某则一直否认自己在现场。所以,到了一审时,只有其他共同被告人的供述这些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孙某发挥了主要作用。
手机中的照片成证据
检察官颜璐注意到卷里有一张孙某的手机截屏照片,照片里显示的是一张孙某的手写字条,字条上记录了案发前几天孙某的行程安排,包括时间、开哪辆车亲自跟踪了被害人,这份证据足以证明孙某对于报复被害人早有预谋。有了预谋,那孙某到底有没有在现场指挥呢?
如果当天孙某参与了作案,那么肯定会与儿子之间有电话沟通。于是检察官又通过公安机关调取了孙某与儿子案发当天19时20分至23时58分的通话记录。从通话记录来看,两人在这段时间里通话频繁,并且多次是孙某主叫孙小某。这也印证了同案被告人周某、郭某的供述,二人均称案发前一天和案发当天孙某都在案发现场,并且打电话给他儿子指示了被害人的位置。
法庭上,检察官出示了证据,在与两被告人对质过程中,虽然两被告人仍不承认孙某曾在案发现场,但对于检察官提出的为何孙某毫不知情却在案发当时多次打电话给孙小某等问题却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
在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案件真相逐渐浮出了水面。事情因孙某而起,而孙某在得知儿子想报复被害人时,作为家长并未予以制止,反而亲自跟踪被害人还用电话给儿子指示目标,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殴打,但他在本案中起了关键性作用。预谋实施打击报复,分工配合,指示目标,所以一审判决认定作用较小明显不当。检察官综合分析之后认为,本案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准备了棍棒多次到被害人处伺机报复。案发当天,郭某开车撞击被害人,孙小某、周某持棍棒对其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全身多处骨折。其行为恶劣、手段残忍,性质有别于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周某在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规定,可以适用缓刑。最终在二审开庭时,检察官提出一审认定孙某作用较小不当,对孙某及其儿子量刑偏轻,但对周某适用缓刑并无不当的出庭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官意见,孙小某、孙某由一审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二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 记者 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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