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谦:五年纠偏刑事立案十万件 监督要节制准确
过去的2018年,检察机关直面职能转型的挑战,力推一场自上而下、内外兼修的探路式改革。
面对转型难题,最高检开始“重塑”检察职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监狱巡回检察试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内设机构改革……
过去近一年间,作为最高检的掌舵者张军曾多次指出,检察机关要着力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都必须重视,“案件就是一个产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老百姓在办案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我们的产品就成功了。”
更为具体的挑战是: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如何落实司法责任制?如何赋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如何解决“重刑轻民”、“重刑事轻行政”等问题?
为此,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专访了来自最高检的4位二级大检察官,与他们探讨了有关刑事法律监督、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等改革议题。
检察机关怎样履行“法律守护人”角色?在“定放两难”追诉犯罪间如何抉择?本期专访,澎湃新闻就法律监督、冤假错案防范等话题对话了最高检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孙谦。
监督者身份:追诉犯罪和纠正违法
澎湃新闻: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相比之下,社会公众对于检察院的定位和职能还不是特别了解,作为大检察官,您如何看待“检察院是干吗的”这一问题?
孙谦: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了解得比较多,但对检察机关恐怕有很多人不是特别地了解。
根据宪法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职责就是维护和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尊严。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规定,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来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来保护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来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检察院就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是怎么监督和保障法律实施的?我想从两个方面来给大家做个介绍。简单地说,检察机关保障和维护法律八个字,叫“追诉犯罪”和“纠正违法”。
追诉犯罪,就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逮捕,是否需要起诉作出决定,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检察机关纠正违法,它有特定的范围,就是纠正刑事侦查活动中、法院审判活动中、监狱改造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保证执法、司法的公正,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核心要义。通过这种监督,发现侦查、审判、执行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甚至提出抗诉,来保证法律在诉讼中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
五年纠偏刑事立案约十万件,批捕是防冤重要关口
澎湃新闻:在很多国家,把检察官称为“法律的守护人”,特别是在刑事法律监督的角色上,检察机关都有哪些职责?
孙谦:刑事法律监督是维护所有法律的底线。首先,对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就要启动立案侦查等等。那么,立案侦查活动它有一定的保密性,是不公开进行。但是这个过程直接涉及到公民的权利,财产的安全。
因此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保障刑事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防止刑事侦查过程中,侵犯人权和非法的剥夺其他财产的违法情形的发生。
一个是刑事案件发生后,是不是立案?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对于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检察机关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说明理由或者通知立案。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也有责任进行监督。比方说,有些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经济纠纷,或者是合同纠纷,而有的侦查机关作为诈骗等等来追究的,检察机关发现以后,会提出纠正意见。2013年到2017年以来,我们几乎每年追究约两万件这类案件。
第二点就是防止暴力取证和刑讯逼供。对于侦查中出现的违法情形,及时地提出纠正意见,保证侦查活动依法进行。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刑事追诉。
第三点是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要提请检察院来批准。
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最强烈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的时候,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通过审讯,通过查阅已有的证据,确定他是不是犯罪了,他犯什么罪了,有没有确凿的证据?所以,批准逮捕是防止冤错案件的重要关口。
澎湃新闻:除了监督公安办案,另一方面是对法院审判的监督。
孙谦:审判活动就是人民法院通过庭审,来对犯罪嫌疑人最后确定有罪无罪,多大的罪,判多少年。所以判决裁定是司法中最具权威性和决定性的一种活动。
对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意见。更重要的是,刑事判决裁定之后,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启动法院的二审或者再审,来保障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顺利进行。
澎湃新闻:刑事审判后的执行,检察机关是否还需要进行监督?
孙谦:一个人犯罪,他要付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代价。要到监狱去改造。对监狱改造活动是否合法,也需要进行监督。比如,有些犯人得病了,是否得到及时的救治?他的控告申诉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依照法律没有被剥夺的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如果出现违法情形,检察机关都要提出纠正意见。
“既无不及又无过度,要像监督别人那样监督自己”
澎湃新闻: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应秉承怎样的监督理念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孙谦:最关键的就是我们要有正确的思想和理念。
第一,检察官必须崇尚法治,检察官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要尊重法律的精神和具体的条文,尊重事实,要把法治作为我们内心的根本追求。
我们生活在社会生活中,都会受到各种规则的约束,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例外。底线是什么?是法律。所以法治是基本的要求,我们也讲法治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治是万万不能的。
第二,我们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牢固地树立人权观念。70多年来,联合国发布了很多文件,其中关于检察官的责任、司法的责任,很多涉及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的安全问题。我们如果真正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我想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会很低。
第三,我们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的司法。我们说司法是公平的艺术,它也是理性的活动。当一个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发生之后,我们老百姓人人喊打、义愤填膺,甚至人人喊杀,这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具体处理案件的司法人员,不能有这种仇恨和义愤。如果这种仇恨和义愤带入处理案件过程中,很难做到理性,很难公平。
我们的责任是什么?是给他公平。不管他犯了多大罪,公平地处理这个案件,既无不及又无过度,应当成为我们职业信条。
澎湃新闻:在守护法律的同时,检察机关如何约束自己的权力?
孙谦: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接受监督。检察机关也是公权力,公权力都要接受监督。我们经常讲,甚至几代检察长都告诫我们,要像监督别人那样监督自己,同时要高于别人,要比监督别人更严格来约束我们自己。
我们在看那些冤错案件的案卷的时候,经常感到无地自容,感到特别的难过。为什么?这些冤错案件的出现,哪一个不与检察院有关系呢?不是我们逮捕的,就是我们起诉的。所以,要约束好我们的权力。
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倾听人民的呼声。宪法法律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但是这与倾听人民的呼声并不矛盾。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应当成为检验我们是不是人民检察院的根本标准。
监督要有节制、准确,要“刚柔并济”
澎湃新闻:如此看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贯穿了司法全流程,是否有越界之嫌?
孙谦:这些职能都是有法律的约束。从目前的情况看,主要是对重大案件,有的时候公安机关一旦发案会主动地邀请我们介入侦查,包括前一段昆山龙哥案,检察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应当讲侦查和公诉方向是一致的,目的也是相同的,但是分工不一样。
我觉得只要我们监督得对,提出的问题准确,公安机关也好,人民法院也好,都会接受。在这个过程中有不同意见,也是正常的。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是一个启动程序的机制,它不能绝对化,不能说检察官说什么,审判、侦查就去干什么,这也不是制度设计的初衷。
澎湃新闻:在您看来,怎样的监督方式、手段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孙谦:作为检察机关,不是想怎么监督就怎么监督,想什么时候监督就什么时候监督。法律监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出现之后。监督也不是居高临下的监督,而是平行机构之间的一种提醒纠错机制。
再一个,法律监督要有节制、要准确。我以为法律监督既要有柔性,也要有刚性,这个取决于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
比如,我们能通过检察建议解决的问题,就不提出抗诉。在法律监督上也要刚柔并济,“柔”的一面主要是对轻微的违法,而且容易让监督者接受。“刚”的一面也是有的,包括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执法司法人员暴力取证、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私放罪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依然有权力立案侦查、逮捕和提起公诉。
办案要依照事实和法律,“定放两难”时应“疑罪从无”
澎湃新闻:刚才您谈到的昆山反杀案、于欢案等,诸如此类案件发生后往往会成为社会热点。面对汹涌的舆论,检察机关如何保持中立?
孙谦:我们进入网络时代,信息传播以过去我们难以想象的速度在发展。对于近几年网络特别关注的一些案件,我们也是高度关注。刚才你讲说,汹涌的舆论对我们来说意味着什么?受不受到它的影响?
我想说受影响,也不受影响。受影响就在于这类案件,包括我们最高检察院都会高度关注。我们要倾听社会的声音,包括于欢案件、昆山龙哥案件、鸿茅药酒案件等等,我们必须倾听人民群众到底在期盼什么,我们要回应,我们要指导基层检察院依法、及时、妥善地作出处理,这是我们受影响的一方面。不受影响,这些案件的最后处理,我们只能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法作出处理。
以于欢案件为例,当时七、八亿的点击,社会上90%以上的人都认为是正当防卫,都支持他的行为。但是你们也看到,最后检察机关在二审法庭上提供的所有事实证据,我们第一充分认定了他防卫的正当性。第二,认定了他防卫的过当。所以对舆论对媒体我们会高度关注。我们认为这是民意和老百姓的声音。但是最后的处理,我们必须依照事实和法律来办,而不是完全地依照民意来办。
澎湃新闻:还有一些案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时,证据不充分;如果无罪释放,又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如何处置这种“定放两难”?
孙谦: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件,我们定他有罪,证据明显不足,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宣告他无罪,他的嫌疑又非常大,甚至有的自己都认罪了,也有口供。这种两难案件产生的原因,还是侦查阶段没有取得法律规定所需的证据。而到起诉阶段再去想补充、想弥补,已经没有机会了。
但是如果我们冒险,证据不足的时候去起诉他、追究他,很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不仅真正的罪犯没有得到惩罚,无辜的好人进入监狱,是需要避免的。实际在这一条上,很多国家都采取了这样一种理念或者原则,就是“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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