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喝醉后在小区挪车撞坏垃圾桶等物:拘役3月缓刑3月
小区里,醉酒男子坐上驾驶室,“亲身上阵”来回倒车,一路撞坏垃圾桶、棚架及旁边停放车辆,群众报警。民警出警,将邱某带至交通大队约束至酒醒。
2018年12月14日,由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开庭,法院判处邱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8年4月25日下午5点,自知醉酒的邱某请堂妹送自己回家。可谁知道,本已安全抵达的邱某却坐上驾驶座并启动了汽车。因为喝醉了,邱某意识并不清醒,不能很好地掌控车辆,反而在来回倒车过程中,接二连三地撞上了垃圾桶、不锈钢棚架以及旁边停放的车辆,动静太大引起过往行人的注意,有人赶紧报了警。没多久,警方将邱某带回派出所并移交交通大队处理。
因邱某不配合酒精含量呼气检测,交通大队采集其血液样本并送交武汉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检测出邱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8.45mg/100ml,高于醉驾标准80 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事后,据邱某供述,他当时想起自己答应借车给朋友,其实心里并不愿意,但碍于情面无法拒绝,便一时头脑发热,想通过摩擦车辆的方式,将轮胎磨破,就有理由不借车了,没想到在小区里挪车,也属于“醉驾”。
案发后,邱某已赔偿相关人员全部损失。7月9日,案件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小区内醉驾也触犯刑法?检察官来普法了!
“被告人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林晓红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邱某涉案小区是外来车辆可自由出入的公众同行场所,属于“道路”,其在停车位来回驾驶的行为也属于在道路上驾驶,加之其车速较快、频率较高,对该道路上行人的安全产生潜在威胁,客观上还造成了多处公私财产损坏的后果,故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晓红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酒后即使在小区停车位上挪动车辆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酒后不驾车,是对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原标题为: 小区内醉驾挪车被判刑,冤不冤?)
新闻推荐
罗鸿专栏从景区出来,辗转回到酒店,已是夜里九点过。总算可以洗洗睡了,然而室友小丽还在房间里来回转悠,她打着呵欠,一手撑着腰...